利益、法律与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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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法律与权利  关键词:利益/法律/功能/权利/正义  内容提要:利益是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法律的产生与利益分化密切相关,利益格局的变化促进法律的变化。社会中人们利益的一致性和矛盾性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也决定了法律的功能。法律明确各种利益的界限,控制利益冲突,保证人们获取利益而又可以付出最小代价。法律不仅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而且要平衡社会各种利益。实在法与与正义是一种交叉关系,尽管不完全是正义的,但是应当努力接近正义。法律不是利益格局的被动映照,而是通过创设制度与程序能动地影响利益分配。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内

2、容和目的,但是权利不同于利益,高于利益。  一、利益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1]可见利益对于人的重要性。但是至于何为利益,却众说纷纭。有人按照通俗的方法解释,说利益就是好处。大多学者则从学术的角度期望给出精确的定义。总的看来,利益的定义有“主观说”、“客观说”和“主客观统一说”。主观说和主客观统一说主要为前苏联学者所主张,国内学者多持客观说,他们对利益含义的界定又各有不同。[2]主观说认为,“利益是阶级和社会集团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性,属于主观的、社会意识的范畴”[3]有的学者认为,利益就是需要,利

3、益“一般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各种需要。”[4]这主要是受到庞德的影响,因为庞德曾经讲过:“它(指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5]客观说认为,“利益是个客观范畴”[6];主客观统一说认为,“利益具有客观的制约性,但它的体现始终是人。所以利益是客观东西和主观东西的统一。”[7]霍尔巴赫的观点与此接近,他说:“所谓利益,就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情和思想使自身的幸福观与之联系的东西;换句话说,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认

4、为对自己的幸福是必要的东西。”[8]孙国华教授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角度如此界说:“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作用于主体而产生的不同需要的满足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反映着人与其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它使人与世界的关系具有了目的性,构成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9]  利益首先源于一种需要,如果人无欲无求,就不会有所谓利益,也不会有利益纷争。这种需要表现出利益的主观性,因为它是人的愿望和欲求,但是这种需要并非完全主观的,它也有客观的成分,人活着首先要吃、穿、住,这种生存的基本需要主要是人

5、的自然属性决定的,是人的生理需要。当然,人的需要有精神性的,这些愿望往往是在生存的物质需要得以满足之后才进一步产生,生产力水平越高、物质生活越发达,人们的精神需求就越丰富。利益具有复杂性,个人的需要不尽相同,正如鲁迅所言,“贾府的焦大是不会爱上林妹妹的。”小偷偷到提包,将其中的书面材料扔掉而保存钱财,因为他们需要钱财而不是那些资料。10  利益的客观性表现于它源于资源的有限性,正因为人们的可控资源是有限的,所以才产生利益和利益争夺,如果资源无限丰富,人要什么有什么,那么也就无所谓利益了。这里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自然资源是能

6、够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是首要的资源。社会资源则是由人们在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另外,利益之所以存在也在于某种东西具有能够满足特定人需要的客观特性。  关于利益的属性,一些学者的认识本身存在着矛盾。如孙国华教授一方面认为“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另一方面又坚持利益是个客观范畴,即认同利益的“客观说”。他认为,利益可以形成意识、意志,但它是意识、意志之外的存在。意识、意志可以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的利益,也可以错误地认识或理解客观利益,而形成“主观利益”或利益的错觉。这恰恰说明,利益本身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7、[10]这种论证是牵强的,正如人们会对客观世界可能发生错误的认识,但并不能否认真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一样。如果没有人的主观需要、人的欲望、人的目的,纯客观的物质或者资源就不会成其为利益。葛洪义教授说:“利益,简单地说,就是好处。”[11]这种通俗的解说中的“好处”自然是对人的好处,对某个主体的好处,如果没有人的主观需要,很难说什么东西是好处。同时也必须明确,利益也不是纯主观的,如果利益只有主观属性,那么我们可以各自独立地自由地去想象、幻想,在大脑里产生各种欲望,根本就不需要利益争夺。已有论者指出,利益就是人的需要的满足。认为利益虽与

8、需要有密切的联系,但利益并不等同于需要。需要是客观的必要性,是利益的始因和基础,利益则是需要的满足。[12]因此,对利益的界定还是要坚持“主客观统一说”。  二、利益与法律  (一)利益对法律的作用  资源的有限性、利益主体不同境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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