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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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份额确定方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继承法》对财产继承份额的规定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

2、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要注意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比如多个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一段时间内并没有主张分割,也就不存在权利被侵犯,诉讼时效也就没有开始计算。当然继承人应当尽早行使遗产继承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

3、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但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即使经过了20年,这种共同共有状态也不会改变。此时继承人能否再提起诉讼呢?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所以,虽然此时不能提起遗产

4、分割之诉,但继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产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费宝珍、费江诉周福祥析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报告称:费宝珍与费翼臣婚生三女一子,在无锡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英与周福祥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宝珍生活。次女费秀英、三女费惠英相继于1950年以前出嫁,住在丈夫家。1956年费翼臣、费宝珍及其子费江迁居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

5、米。1960年费翼臣病故,费宝珍、费江迁回无锡,与费玉英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英病故。1985年12月,费宝珍、费江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福祥及其子女搬出。周福祥认为,其妻费玉英有继承父亲费翼臣的遗产的权利,并且已经占有、使用四十多年,不同意搬出。原审在调查过程中,费秀英、费惠英也表示应有她们的产权份额。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

6、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案由选择:继承纠纷Vs析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后部分继承人实施了对全部或部分遗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侵犯到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选择案由是继承纠纷亦或是析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7、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此,继承权在遗产分割以后才转化为所有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存在的是继承权,因此遗产分割前发生的纠纷都应该是继承纠纷而不是所有权纠纷,从而不能按照析产纠纷处理。并且也符合我国理论和实践中的继承纠纷的概念和特征。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有另一种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于是,继

8、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放弃表示放弃继承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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