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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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尘防治法律依据及相关职责划定一、总体法律要求和部门职责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

2、防治工作。二、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相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69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第二款: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

3、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第四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

4、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三、道路运输扬尘防治相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70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二lb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

5、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_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_。1.《三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县政府2号令)第15条: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

6、倒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27条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7、: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71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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