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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动伤害案件中自甘风险与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运动伤害案件中自甘风险与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运动伤害案件中自甘风险与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运动伤害案件中自甘风险与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运动伤害案件中自甘风险与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运动伤害案件中自甘风险与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邵丹一、运动伤害案例的发生与解决2003年9月6日下午5时,原告张少龙、被告袁啸与他人在湖南中医学院足球场踢5人对5人的足球赛。被告袁啸上场后,原告张少龙与湖南中医学院学生杨胡伟坐在球门一侧底线看球。被告袁啸在和他人争球时,将
2、足球踢向球门,但足球击中了原告张少龙的左脸。当时,双方没有发生争执。2003年9月12日,原告张少龙同时在湖南中医学院,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断结论均为左耳膜外伤性穿孔。此后,原告张少龙一直在湖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2003年10月9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受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砂子塘派出所委托,对原告张少龙的伤情作出湘司鉴(2003)第849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左耳膜外伤性穿孔,评定为轻伤。2003年10月21日,原告张少龙诉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袁啸赔偿其误工
3、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费共计8000元整。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冲撞、抢夺、扑救、射门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很可能出现人身损害的后果,即既有可能被其他参赛者所伤害,也有可能伤害其他参赛者,观众也有可能在足球场这个特定的区域内受到伤害。因此,参赛者和观赛者都应对足球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他们自愿参赛或自愿观看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只要致害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违反比赛规则,参赛者对引起损害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受害人受到损害应当损失自担。原告
4、张少龙作为成年人,又是足球爱好者,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足球活动包括在足球场内观看比赛时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其在下场后坐在球门附近观看球赛,也就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甘冒风险;并且,原告张少龙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袁啸具有伤害其身体的恶意或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因此,被告袁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张少龙应自行承担其所受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少龙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少龙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足球是人们普遍爱好的体育项目。足球运动本
5、身不存在人身伤亡的危险,也不能把观看该项运动视为同意甘冒风险,且中医学院体育场不是社会福利公用设施,被上诉人擅自闯入足球场,是违规行为。足球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上诉人被被上诉人踢伤是事实,故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所损失的全部费用。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参赛者和观赛者都应对足球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上诉人张少龙作为成年人,又是足球爱好者,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在足球场内观看比赛时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其在下场后坐在球门附近观看球赛,其并未避免能预见的危险,应承担过错责任。但上诉人张少龙被被上
6、诉人袁啸踢伤的事实存在,应认为过失过错行为,风险应共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被上诉人袁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欠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3)雨民一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2、张少龙共用去的医疗费1433.5元法医鉴定费470元,共计1903.5元,由张少龙与袁啸各承担一半。[1]二、案例引发的理论思考(一)自甘风险理论与实践在英美法上称之为AssumptionofRisk,主要适
7、用于过失侵权行为(Negligence),如何处理,有二种见解。英国法院有认为被告自甘风险时,原告并未违背其注意义务(dutyofcare),不成立过失侵权行为。亦有认为被告主张原告自甘风险的抗辩时,得除去过失侵权行为效力。无论采取何者,其结果均属相同,即原告不得请求过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在英美法上除AssumptionofRisk外,尚有ComparativeNegligence(比较过失)。由于AssumptionofRisk使原告完全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过于僵硬,常造成不合理的结果,甚受批评,故法院(尤其是美国法院)常越避
8、AssumptionofRisk,而认定系属ComparativeNegligence。亦有试图将此二种抗辩融合为一,以利个案适用,发展趋势实值注意。[2]在德国法上,自甘风险称为HandelnaufeigeneGefahr(或EinwilligunginRisiko),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