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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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汉朝法制的特点★(一)德主刑辅和春秋决狱(二)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并用(三)刑制改革(四)重农抑商第二节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一、立法思想(一)黄老思想(初期):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二)儒家思想(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1、“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2、大一统3、德主刑辅4、三纲五常(1)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2)五常:仁、义、礼、智、信【参考资料】第一、五常的含义仁者:仁爱,仁慈,仁义之师之仁。义:义务,大义,义举之义。礼者:礼貌,礼让,礼义之邦之礼。智者:智慧,智力,睿智之智。信者:诚信,信誉,公信之

2、信也。第二、五常的关系仁义礼智信它们也呈相生、相克的关系:仁(木)-生-礼(火)-生-信(土)-生-义(金)-生-智(水)。信-克-智-克-礼-克-义-克-仁。这样一来古代伦理道德的脉络就清楚了。为什么夫子强调归仁?因为仁是恻隐之心,发端之气。归仁就是一个善的开端,以后就是自然的发展。(三)章句律学的兴起(东汉)二、立法概况(一)汉律六十篇1、萧何制《九章律》:《法经》六篇加《户》(婚姻、赋税);《兴》(徭役);《厩》(畜牧)★2、叔孙通编《傍章律》18篇3、张汤编《越宫律》27篇4、赵禹编《朝律》6篇(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改革契机:缇萦上书2、内

3、容:(1)汉文帝:髡钳城旦舂代黥刑;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斩左趾;弃市代斩右趾↓↓(2)汉景帝:笞二百笞三百↓↓笞一百笞二百3、意义:瓦解奴隶制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三、法律形式(一)律【参考资料】汉《贼律》逸文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译文:对于毫无理由而企图进入他人的房屋居室,或者登上他人的车辆船只拉扯他人企图进行违法侵害的,可以当场杀死,不算犯罪。评论:这一条汉律颇有现代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意思。以后的各代法律仅规定无故入人家者杀之无罪。(二)令(三)科(四)比(决事比)★(五)儒家经学第三节汉朝法律

4、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法律制度(一)地方行政体制1、削藩2、州郡县三级制(东汉)(二)监察制度★1、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大夫(西汉)和御史中丞(东汉)2、地方监察机关(1)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2)州刺史:专司地方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二、刑事法律(一)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和恤刑原则十岁到七十岁;八岁到八十岁;七岁到八十岁;十岁到八十岁2、上请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四年)(二)主要犯罪1、危害政权罪(1)反逆罪(2)通行饮食罪(3)沈命罪(4)见知故纵罪2、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1)左官罪(2)阿党附益罪(3)酎金罪(4)事国人过

5、律罪三、民事法律(一)婚姻制度:与西周基本相同(二)继承制度1、身份继承:诸子均有权继承爵位2、财产继承:庶子和女子均有继承权【参考案例】陆贾分金据《史记·陆贾列传》记载,陆贾有五个儿子,他将“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说明汉朝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何武断剑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决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议者皆服,谓武

6、原情度事得其理。”从这段材料可以看出:第一,当时已出现遗嘱继承,这个遗嘱是家长生前病危时立的,反映了家长的意愿。第二,庶子、女儿都有财产继承权。四、经济法律(一)工商管理法规1、盐铁酒专卖法2、抑商制度(1)降低商人的社会地位(2)重征商税第四节汉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一)中央司法机关:廷尉(二)地方司法机关二、诉讼审判制度★(一)春秋决狱1、含义:以《春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2、代表人物:董仲舒3、适用原则: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参考案例】春秋决狱案例一甲的父亲为乙,乙和丙争吵而斗殴,丙以佩刀刺向乙,甲连忙用木棍去打丙,不

7、料却误伤了乙。按照当时法律,殴伤父亲是应处枭首的死罪。张汤请教董仲舒应如何处理。董仲舒认为:父子是最亲近的,听说父亲与人斗殴,儿子自然会紧张,要拿木棍去救护父亲,至于误中父亲并非其本意。《春秋》经上说当年许国的国君生病,许国的世子许止为父亲喂药,结果药性不对,父亲因此而死。君子原心.根椐许止的动机予以赦兔,并不认为他有弑父之罪。同样,甲并未构成法律上所说的“殴父”罪,应该无罪释放。春秋决狱案例二东汉明帝永平二年(公元59年)时,明帝的弟弟广陵王刘荆犯重罪,明帝为此特派燕侯樊儵(shu)前往当地审理。审理完毕后,樊儵指控广陵王刘荆是犯谋反罪,奏请处以死刑。明

8、帝亲自接见樊儵,大怒,说:“你们因为广陵王是我弟弟的缘故,而想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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