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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一)奏谳书 1.案情史料[4] 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钱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辞。●鞠之:毋忧变(蛮),大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吏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
2、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 2.案情今译 本案大意是:(高祖十一年)六月四日,发弩九将成年男子毋忧送官,告他被征发屯戍,但未到屯所即行逃亡。毋忧辩称:自己是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出五十六钱作为徭赋,就不应再为屯戍,所以当屯尉发遣为屯时,为到屯所而逃亡。窑称:南郡尉根据命令发屯,蛮夷律中没有规定不许为屯,所以发遣毋忧,不知他为何逃往。经审问,以上供述皆属实,夷道司法官吏难以决断毋忧十分有罪,因此于八月六日奏谳此案,并附上两种判决意见,一是处毋忧腰斩,一是判处毋忧无罪。案件(逐级)上报后,廷尉判决毋忧腰斩。 3.法律评析 汉高
3、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全国疑狱久滞不决的情况十分严重,高祖下令在全国实行疑狱谳报制,要求司法官对难以判处的疑难案件,均应逐级上报至廷尉,直至由皇帝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县道→二千石→廷尉→皇帝的审级序列。[5]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这一审级序列。 4.参考结论 由于秦朝重刑主义的强大惯性的延伸,廷尉判决毋忧腰斩明显处罚过重,但是审级分明的复审制度的确立,又表明慎罚精神已经初露端倪。奏谳制度对于破除法律教条、推行仁政以实现法律儒家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文帝除肉刑 1.案情史料[6]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4、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
5、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为令。” 2.案情今译 西汉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依律应被处以肉刑,皇帝下诏将其押送到京师长安。……淳于公的小女儿缇萦非常难过,陪父一同到长安领罪。缇萦上书给皇帝说:“我的父亲在齐国做官,大家都称赞他为官清廉公平,如今他犯法要被处刑。死者不能复生,被处肉刑的人不能再恢复,变成了残废,即使罪人以后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这实在令人伤感。我愿意被收为官府的奴隶,以此来折抵我父亲的罪过,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汉文帝看到了缇萦的上书,非常感动,就下诏说:“我听说尧舜时无肉刑,以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耻辱,
6、老百姓都不犯法,真是天下大治!如今法律规定了多种肉刑,仍然不能制止犯罪,这是谁的过错呢?这难道不是因为我的德行浅薄教化不明吗?因为我不能教化百姓而致使愚民陷入罪刑,我很惭愧。《诗经》上说君子是万民的父母,如今百姓犯法,我没有教化他们却先对他们处刑,即使他们想改过也不可能了,我很可怜苍生。刑罚之酷以至于要斩断肢体、在肌肤上刻字,受刑者终身受苦受辱,这样的刑罚太残忍太痛苦,有伤仁德!这哪里是民之父母的本意!应当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来替代……这被以法令的形式颁布。” 3.法律评析 从汉文帝充满自责的语气中可以看到德治思想对其的影响。汉文帝
7、废除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刖刑),以弃市代替斩右趾。宫刑也被废除。然而实行的结果是过重的笞刑常常导致受刑者死亡、残废。汉景帝时又对其加以改革,将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还特别制定了《箠令》,明确规定刑具规格和受刑部位。此后,笞刑逐渐成为封建五刑之一,为后世沿用不替,直至清末。 4.参考结论 肉刑是夏商周以来最为广泛适用的刑罚,带有原始、野蛮的色彩,随着西汉统治者德治、民本观念的加强,以少女缇萦上书为导火索,汉文帝终于采取果断的措施,废除了肉刑。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
8、一些问题,甚至有“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批评。但是废除肉刑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善政仁政,尽管从东汉到魏晋时代呼吁恢复肉刑者不乏其人,宋代还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墨刑(刺配),但总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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