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支箱梁支架预压试验与立模标高调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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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第5页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初探文献综述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对人的潜在智慧的挖掘,是对人的基本理想和人格的陶冶,教育是文化传递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有力手段,是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根本。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其实质是平等价值的宪法体现。在现实中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农民工子女

2、受教育问题,涉及到未成年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平等,它不仅仅是教育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关乎着整个民族下一代的素质,关乎社会的发展。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以法律形式来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因此,研究我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问题,对建设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近年来关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一些主要观点和政策措施,以及国外相关理论和政策讨论综述。一、受教育权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对农民工之女的教育问题的研究,始于1995年1月21日《中国教育报》刊登的记

3、者李建平的文章《流动的孩子那上学——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探讨》但真正意义上的研究大致是从1998年前后开始的,张斌贤以1997年—2001年发表的有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研究文献为基础,对该问题进行了梳理,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总体状况的调查、流动人口对其子女教育意向的调查、民工学校的调查、对造成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原因的探讨等几个方面。代表成果有:曾昭磐的《厦门市未成年流动人口及其对教育影响的分析》、米红和叶煌的《未成年流动人口受教育问题调查研究:来自厦门特区的调查报告》、周拥平的《北京市流动人

4、口适龄儿童就学状况分析》、黄志法和傅禄建《上海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调查研究》等。笔者认为,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较少专门的、系统的研究,多为附带性的,多集中于社会学、政治学和教育学领域,在法学领域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研究较少。但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如郑贤君在2003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5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第5页认为:①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意;③受

5、教育权是一项普遍的基本人权。龚向和在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受教育权论》中则指出,可以说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但不能说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将受教育权视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在很多情况下是把受教育权误以为是教育权而得出的结论。公民应该享有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而绝不是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的工具理性和教育理念的国家本位已不合时宜。有的学者提出:①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②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③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④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

6、性;⑤受教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龚祥瑞教授在其的《比较宪法于行政法》一书中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③参政权。有学者认为,公民受教育权首先是一种权利,在探讨公民受教育权的问题时,重在受教育权的“权利性”上。但是,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孪生兄弟。资本主义国家

7、随着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的发展,国家干预逐渐加强,社会大众在继续重视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开始强调义务的一面。受教育权也具有同样的特点,宪法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必须的义务。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宪法关于人民义务之规定,各时代不同,在十八世纪后期,民权革命成功之始,对于人民之义务,甚少规定,可称为缺少义务规定时期。十九世纪以后,各国宪法,对于人民之义务,略有规定,可称为开始义务规定时期。至于二十世纪第一次大战以后,各国新宪法,对于人民之义务,设有较多之规定,且每规定人民享有某种权利时,连带规定其所

8、应负之义务,其所定义务之种类与性质,与前均不相同,可称为重义务时期。”我国1954年宪法仅仅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75宪法和78宪法也仅规定了受教育权而无义务。1982年宪法与前几部宪法不同,其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第5页笔者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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