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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行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司法救济1、相关定义1.1、不动产物权登记概念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2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物权登一记簿并供公众查阅。换言之,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定的程序,记载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之中并能够供不特定的第三人查阅,这也是公示原则的固有内容。3物权公示原则要求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将物权设立、转移、变更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主要公示方
2、式。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登一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在统一的不动产登一记法出台前,根据《土地登一记办法》第三条:土地登记部门是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部门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立浮动抵押权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一记。登记在法律上有一些基本的特征,即公开性、官方性和持久性。4公开性,是指登记的内容应能够为人
3、们所查阅,登记的内容都是公开的信息,登记完成以后也意味着将登记的事实向社会公示、公开;如果登录、记载的事实属于不宜向社会公示、公开的,那也不构成登一记。官方性,是指登记是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构所为,并且由于登记是一国家行为支持的公示手段,其登录、记载的事实具有唯一性、权威性,足以产生公信力。持久性,是指登一记的内容能够,因为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政诉讼法概念保持一致性,把登记机构确定为国家机关。,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01页。‘常星、常宪亚:《不动
4、产登记与物权法:以登记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本文为与行第3页。浙江工商大学硕士论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及司法救济研究永久保存,登一记不仅是公示不动产的变动情况,还要对不动产的存续状况进行公示,因此登记的内容被持久保存。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登一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
5、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就土地登记的申请而言,《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对应予办理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l)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2)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3)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
6、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房屋登一记,《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房屋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1.2、司法救济程序的概念为了更好的生存,人与人必须相互依赖,可以说整个社会就是在群体成员间的相互影响和支持下不断得到进步的。但是,从人类产生伊始便有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这些纠纷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极大的破坏,这就迫使我们不断地探寻纠纷的化解方法,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司法救济程序作为纠纷解决
7、方式的一种,其具有不同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鲜明特征:第一,司法救济程序由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司法救济程序不同于和解、仲裁等私力救济方式,它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来推动纠纷解决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的权力,这种权威性是私立救济所无法比拟的,它能够更容易地使争议各方信服,从而促进纠纷的最终解决。另外,司法机关吸纳了大量专业性人才,他们在长期处理纠纷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这种专业化能够大大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而且这种专业化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相适应的。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救济程序也不同于行政复议等其他公力救济方式,因为司法机关是相对独立的。要做到纠
8、纷的圆满解决就必须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追求公平正义,避免偏私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