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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毕业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开 题 报 告论文题目: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姓名专业学号导师姓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二、选题意义(一)理论意义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实施了。由于该司法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将对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房产问题规定采用登记主义及市场理念的处理规则,与传统家庭伦理产生强烈冲突,故在理论界引发了广泛争论及猛烈批评。该解释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将产权登记确认为出资方父母无言时的意思表示,不仅为各级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保护了出资方父母的财产权益。但是从传统婚姻观及法律层面阐述
2、,又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该司法解释的理论研究较多,但鲜有完整、系统地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述。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理论意义:(1)对司法解释三第7条进行合理性及不合理性的全面分析(2)对第7条的完善及实践适用提供部分理论上的依据(3)对第7条立法的类型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二)实践意义研究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现实意义:(1)男方利用第7条规定和自己父母合谋制造“债务”以骗得房产的情形。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
3、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解释中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行为视为“赠与”,而非“借贷”,而以上情形就是错误地将父母出资行为视为“借贷”行为。(2)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赠与权利实现后就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存在法定撤销三种情形时才可主张赠与撤销。而最高法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防止父母出资财产流失,试问该不动产既然已属受赠人财产,又何谈保护出资方父母财产一说呢?(3)以“房产加名案”为例,该案存在的争议点是夫妻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行为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通过对不同学者的观点分析可知该司法解释仅适用“全额出资”情形,那么类似案件的判决适用第7
4、条就存在不合理之处。(4)司法实践中法官针对父母出资证据(大部分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认定存在困难问题,本文就对如何有效认定提出完善建议。(5)社会结婚习俗一般为男方购房、女方随嫁妆。而如今房产不断升值,相比婚嫁动产不仅贬值还要夫妻双方共享使用。本文提出设立动产补偿机制弥补法律空白,切实保障女性合法权益。(6)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夫妻一方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给父母购买房产的情形,提出审理裁判中给予适当多分的理论意见。三、理论综述(一)传统婚姻观及法律层面的违背1、是否违背传统婚姻观:最高人民法院吴晓法官认为,现代中国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我们需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不仅促
5、进越多父母走向社会、走向工作,而且可以修正人们不健康的婚恋观。而黑格尔认为婚姻的本质为婚姻合伙理论,更注重的是夫妻之间的人伦亲情,而该司法解释三恰恰带有浓厚的商务化,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忽略婚姻家庭中的感情亲情等重要因素。2、是否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关于夫妻房产归属问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学界出现两大阵营,以奚晓明为代表的规则制定者认为,该解释优先保护个人财产,符合法律总体发展趋势,强化了物权意识,纠正了借婚姻谋取利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净化婚姻伦理。而陈幸、马亿楠为代表的学者立足于法理分析,认为该解释的涉房条款不符合婚姻家庭财产制的精神,不利于保护婚姻家庭的和
6、谐,过分运用财产法原理,使婚姻立法走向歧途,忽略了非产权方利益的保护,不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平衡。3、是否歧视妇女权益角度:资深婚姻律师、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认为,婚后家庭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使一方没有工作,另一方的收入也被视为夫妻共同共有,房产还贷部分也能有一半财产。而艾佳慧在《“一刀切”的司法解释还是类型化的判例制度》认为该项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者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比如对于家庭妇女,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婚姻关系破裂,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4、是否违背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制的立法原则: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认为《婚姻法》的核心思想为夫妻财产为共同共
7、有,即使有例外规定也是个人财产的规定,并没有按份共有的情况。而该项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情形,视为双方子女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该项解释从根本上损害了婚姻法坚持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否定了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相互矛盾。而有些地方法院,如江苏法院认为该条司法解释仅是对以上法律规定的补充,并不存在冲突矛盾。最高院将产权登记默认为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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