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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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26期律师访谈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屋归属纠纷本期介绍:现实中由于大量离婚案件的攀升及高额的房价,导致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争夺如火如荼。张女士与孙先生经人介绍于2004年相识,并于2004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在2005年2月份购置房产一套,张女士父母出资50万元,孙先生父母出资60万元,登记在孙先生一人名下,双方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孙先生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提起离婚。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巨大的分歧,张女士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平均分割;孙先生认为房屋应当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只同意给张女士

2、适当补偿。针对案例中的情况,本期我们邀请王秋霞律师为我们讲解有关“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屋归属纠纷”的问题。访谈嘉宾:王秋霞律师,就职于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服务领域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劳动争议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民商法领域。王秋霞律师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稳重、严谨的工作态度,竭诚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不懈精神,得到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咨询热线:187-1017-8555(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访谈内容:1、法律快车网: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王秋霞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的专访。-------

3、-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26期律师访谈王秋霞律师:我也非常荣幸通过法律快车的网络平台,为广大网友解疑答惑。2、法律快车网:我国《婚姻法》对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是如何规定的呢?王秋霞律师: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此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

4、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虽然购房时间是在婚前,但该解释第二款并未限制是适用于婚前还是婚后,并且该司法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相应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专门对该条做了细致的分析,使该条的适用更加明晰化,认为该解释第二款的适用不论出资发生在婚前抑或婚后,都应当按份共有。3、法律快车网:案例中男方认为婚前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当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主张成立吗?为什么?王秋霞律师:男方的主张不能成立。我国《婚姻法》虽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共同制是婚姻法的基

5、本原则,但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26期律师访谈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既然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

6、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按份共有规定与此是一脉相承。4、法律快车网:这种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案件,实践中一般会如何判决呢?请王律师以您代理过的案件来给我们说说。王秋霞律师:单从本案来说,实践中有直接判决为按份共有的案例。但实践中各种出资情况复杂多样,在我亲自代理的多起案例中就存在:婚前双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首付,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等等各种复杂多样的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虽然对此作出了规定,还是无法做到明确、具体,

7、很多情况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去分析、判断。现实中也因此产生了不少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司法的公平、公正性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还有很多地方值得进一步去研究、探讨。5、法律快车网:作为当事人在购买之时,如果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对此您有什么建议?王秋霞律师:--------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826期律师访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从社会的实际情况考虑的。我国的传统决定大多数男女双方在结婚之时是不会有

8、书面协议,或者说是不愿意去考虑如果走到离婚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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