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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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文号:第八十四号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

2、施文化立市战略,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文化软实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三)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

3、护;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对纳入政府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性文化产业项目,应当予以引导、扶持。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

4、统文化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政府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订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5、  (七)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第二章创业发展扶持  第八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构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创立知名文化品牌的环境。  第九条市、区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积极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和指导文化企业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第十条市、

6、区政府应当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引导相关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打造国家级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吸引知名文化企业、中介组织和研究培训机构把总部或者研发、制造、采购、财务中心设在园区。  支持将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  第十一条引导依法成立各类文化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  鼓励中介机构在市场开拓、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文化经纪、资质

7、认定等方面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自主创新型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文化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选择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对获得年度最佳创意成果转化、年度最大出口量文化企业以及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8、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三章出口扶持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下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  (一)赴境外开展音乐、戏剧、杂技、民间文艺等商业演出;  (二)赴境外开展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资金、技术和营销渠道,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  第十八条市、区政府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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