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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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会计条例》【来源:财政局】【发布时间:2010-11-24】字号选择:大中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前款所称单位负责人

2、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保证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

3、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和会计咨询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建立会计账簿又不具备设置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

4、位的设置及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第十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会计工作。  禁止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会计业务。  市、区财政部门依法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的发放、变更、吊销和查验等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工商、税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办理相关业务的会计人员有权查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会计业务,有关开户银行可以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财政、税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票据领购和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担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

5、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会计行业和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组织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

7、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符合本单位情况的会计核算软件,但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但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计科目进行适当增设、减少或者合并。  第十九条各单位办理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取得或者填制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

8、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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