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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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七号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6日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来源于:房地产E网-www.fdcew.com房地产E网-http://www.fdcew.com/倍讯易-http://www.

2、pxyi.ne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促进职业训练工作,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职业训练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业训练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前训练、在岗训练、转岗转业训练、再就业训练以及其他技能性训练。第四条职业训练应当适应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劳动就业的需要,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

3、换能力服务。职业训练应当与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第五条政府应当将职业训练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职业训练事业。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训练,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参加职业训练。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训练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训练。第七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职业训练的权利,并有按照所从事岗位需要接受职业训练的义务。第八条政府保障职业训练机构的合法权益。职业训练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4、。职业训练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保证职业训练质量。第九条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职业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十条职业训练的行业协会是职业训练机构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机构运作、会员的权利义务由其章程规定,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实施有关职业训练的法律、法规;(二)制订实施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和办法;(三)指导职业训练的专业设置和发展方向;(四)制定职业训练的从业规则;(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六)办理劳动部门委托的事项。第二章职业训练机构第十一条政府可根据职

5、业训练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职业训练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下列条件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设立职业训练机构:(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三)有符合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办学资金;(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受理设立职业训练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设立的,应当给申请人书面答复。第十三条职业训练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

6、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职业训练活动,并按规定进行年审。办学许可证不得出租、转让。第十四条政府根据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建立职业训练公共实际操作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实习训练服务。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建立实际操作训练基地。第十五条职业训练机构从事收费性职业训练服务,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三章职业训练的实施第十六条实施职业训练,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省、市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进行。没有前款

7、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职业训练机构应当在实施职业训练前将训练方案报劳动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劳动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训练。第十八条劳动部门应当对失业员工进行再就业训练,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中支出。第十九条政府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愿望,组织其进行职业训练。残疾人参加职业训练期间,发给适当的生活费。残疾人参加职业训练所需费用及生活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对新录用员工进行上岗职业训练,并有计划地开展员工的在岗、转岗等职业训练。从事技术工种的员

8、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训练。国家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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