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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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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努力建设现代法治财政——预算法修订情况介绍2014年11月一、预算法修订基本情况(一)实施十年启动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近年来在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二)前两次审议突破不大2011年11月,
2、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初审。二审草案通过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引了1.9万人参与,征集到33万条意见,其中3.4万条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足见社会各界对这一法案的关注。社会对预算法的修订寄予了很大的期待,预算法的修订必须有所突破。二审稿中没有对立法宗旨进行修改,导致整部法律各章的具体制度设计不好做,修改工作在之后的两年时间里停滞下来。(三)十八届三中全会成转折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
3、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在此之后,“充实、完善公开内容”,“明确公开时间”等,写进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四)第四次审议终获通过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并以
4、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预算法的根本转型,就是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现代预算制度的核心就是全面规范和公开透明。有媒体评论说,预算法的修订是从“政府管钱袋子”到“管政府钱袋子”。对比新旧预算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即可看出这一重大变化。修改前的预算法修改后的预算法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
5、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用了三个“比较”来评价四审稿:“比较好地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比较好地与中央刚刚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行了协调,比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楼继伟部长这样评价新预算法的突破:“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在预算管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新预算法反映了上述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二、预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原预算法79条,修订后为101条,修订后保留的20条,在原法基础上修订的53条,新增加28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得到比较全面的体现。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以下七个方面:(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1、增强预算的完整性(4-2、5、6-1、9、10、11)。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对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这样的规范,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预算的完整性。2、增强预算的透明度(1、14、89)。公开透明是现代
7、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规定入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1、调整预算审查重点(84、55)。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的八个内容。第五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
8、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2、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12、32、36、41、66)。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在编制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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