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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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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死亡赔偿金引发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在追求人人平等的当今社会,“同命不同价”似乎显得与当今的法律环境格格不入,但是,从深层次分析就会发现,“同命不同价”蕴藏的是实质的平等。对死亡赔偿金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同命不同价”存在的合理性。 论文关键词:同命不同价实质平等 死亡赔偿金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从而造成致死以及精神痛苦等损害后果,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等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年龄、行业地域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
2、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样的规定使人们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由于城镇居民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而下边一个案例正好应证了上述的说法。据《法制日报》2006年5月12日报道,重庆有三个同龄女学生,其中两个为城镇居民,一个农村居民。她们同坐一台车,在重庆发生交通事故,三人同时死亡,肇事方全责。责任方在赔
3、偿其三人的近亲属时,是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付的。结果,城镇居民的两个女孩家属获得了每人近三十万元的赔偿,而那个农村女孩的家属只能得到12万元的赔偿。这样巨大的差距让人瞠目结舌。有人认为同样的事故,其社会成本是相差不多的,由于法律在赔偿数额上的强行划分这对城乡差别的扩大起到推波助澜的的作用。而发生于2011年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把城乡差距再一次提到了风尖浪口,因为药家鑫对于农村人口的偏见造成了悲剧的发生。死亡赔偿金的不公平于是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质疑。真的是我国现在的规定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发生吗?这样的
4、规定真的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吗?我不这样认为,下面我将进一步证明我的观点。 1生命的无价决定了死亡赔偿金不是对于生命的赔偿,而是对近亲属的补偿 生命权是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如果生命权受到侵害,那么就会丧失一切活动的主体,更不要说实现肖像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利了。生命权具有唯一性和无价性但是。自近代以来,法律已经禁止将人的身体作为商品进行出售,而且,法律上也已经禁止了个人的“自愿为奴”。从这个意义而言,人本身并不能够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因此,生命本身就是属于不可估价的。这是死亡赔偿金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正因为生命权的重要性决定了,这就决定
5、了死亡赔偿金的本质不在于赔偿死者本身,而在于弥补死者近亲属利益损失。每个人生命都是无价的,不能用这个方面来衡量赔偿金的公布公平。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近亲属的补偿,就应该从当地的生活水平出发,使近亲属的生活可以通过赔偿金得到补贴。我国农村的生活水平相对于城镇来说相差悬殊,所以农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要比城镇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少,如果给予农村和城镇相同的赔偿,那么农村就会得到超出其生活水平的赔偿,而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任何人不得从赔偿中获益的规定,“同命同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3 2“同命不同价”的规定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 根据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原
6、理,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质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与实质正义相对的是形式正义。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同命同价”的说法符合形式正义的规定,达到了人人从形式上的平等。但是,从实质上分析就会发现很多不足。形式正义是追求所有人的形式上的平等,涉及到死亡赔偿金方面就是所有人的死亡赔偿金都是相同的。且从根本上接受它。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国情下,农村和城镇的人均收入差距如此悬殊,如果使农村和城镇的死亡赔偿金相同,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两种极端的现象,第一种是,农
7、村追平城镇的赔偿金数,那么农村的死亡者的近亲属就有可能通过获得死亡赔偿金走上富裕路。第二种是,城镇和农村持平,那么城镇中死亡者的近亲属就会因为没有得到足够的赔偿家庭陷入困境。另外,我国司法解释采取的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所以以“人均”作为计算的标准,乃是出于社会效果上的考虑,这样既“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又要适当兼顾社会公平的指导思想。所以,不能让城镇受害者家属遭受损失也不能让农村受害者家属获利,坚持“同命不同价”的原理是合理的。而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当今城乡差距的具体国情的,是实质正义的本质要求,虽然造成了表面上的不平等,符合
8、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要求的,是当今社会所需要的。 3根据“继承丧失说”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死亡后,丧失了未来可得的收入,间接减少了其继承人未来本应继承的财产,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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