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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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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条款看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从《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条款看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摘耍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但是,人们关于“同命同价”的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反而呈现愈发激烈的趋势。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条款,便是人们对此条误读而衍生的产物。要正确理解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首先需解决的问题便是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对于是否应当消除城乡身份差别,以相同的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以及为了《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得到正确适用,则需要
2、国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城乡差异作者简介:黄浩原,西北政法大学。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40-02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指的是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方面。要想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需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1)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是谁,死者还是死者的近亲属?(2)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什么,是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3)死亡赔偿金的属性是什么,是补偿性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
3、)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毫无疑问,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于是有些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是生命权遭受了侵害的死者,认为死者是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权利人,而近亲属不过是以死者的名义取得该项赔偿。但我们很容易发现该学说存在的致命缺陷:自然人一旦死亡,其主体资格便已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归于消灭,将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与上述继受说相对的固有损失说认为:受害人死亡Z后,其近亲属与受害人Z间特有的身份关系将被破坏,与之相关的一些利益也将遭受损失,因此近亲属可以基于自身的利益损害事实向加害人提
4、出赔偿请求。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的救济,而是对因此所造成的近亲属的各种利益损失的赔偿。因此,死广赔偿金的赔付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享有直接向加害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该权利并非自死者处继受而來。(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内容近亲属在受害人死亡后,因相互间原有的身份关系,会遭受一定经济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打击,那么,近亲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其财产损失的赔偿还是精神损害的赔偿呢?对此问题,我国在立法上的变革体现了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探索和认识的深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5、将死亡赔偿金与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相等同,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中,除规定了死广赔偿金以外,还赋予了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将死广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地区分开来,死亡赔偿金的物质损害赔偿性质不言而喻。(三)死亡赔偿金的属性在回答了上述两个问题之后,第三个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不是因为侵害他人生命权而给予加害人的惩罚,而是i种补偿性质的赔偿。这里的补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价值的补偿,生命本无价,无法以金钱舷码对人命价值进
6、行衡量,民法不能要求加害人对其所侵害的生命本身加以赔偿,而是对近亲属因死者将來收入的丧失所造成的可得继承财产的减少所作的补偿,是一种以填平将来损失为冃的的财产损害赔偿。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死匸赔偿金是加害人对死者近亲属因可得继承财产的丧失而赔付的补偿性质的物质损害赔偿,这种“继承的丧失”实际上就是死者“收入的丧失”O二、《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第十七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这样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和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便是被一些人解读为“同命同价”原则的规定,这种解读既是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错误认识,同时也
7、扩大了该条的适用范围。死亡赔偿金的确定当前依然以差异化为原则,以和同数额确定死广赔偿金仅在特殊的前提条件下适用。基于该条规定的模糊性和抽象性,法院在适用吋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条规定,应把握以下儿点:(-)“相同数额”适用的前提条件及范围关于相同数额死亡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条件,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O在这种情形下,多个受害者死亡的原因是同一的,主要是指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矿山事故等。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死亡人数达到多少才算“多人”,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按照此条的制定目的来看,两人
8、以上包括两人就已经能够称为“多人”了,否则当一个农村居民和一个城镇居民同一侵权行为死亡时,差异巨大的死亡赔偿金依然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和同数额”的适用范围仅及于死亡赔偿金这•项目。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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