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申请再审诉权保障与司法既判力的价值衡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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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申请再审诉权保障与司法既判力的价值衡平  关键词:再审诉权保障既判/力维护/价值衡平  内容提要: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设计关涉当事人再审诉权的保障与司法既判力维护的矛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着重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运作,但再审程序的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以合理维护司法既判力。在二者价值衡平的前提下,应当对申请再审程序的各阶段作出合理划分,申请再审的阶段不同,二者衡平的视角和重点亦不同。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法律系统工程。(注释:本文所指的再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中的一

2、方或多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请求再行审理的诉讼行为。在功能上,强调的是国家为私人的个案当事人设置的一种特别救济,有别于监督性质的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第9条指出,改革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

3、起施行。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16年之久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作出修改,对实践中占绝大多数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修改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意在解决中国当前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然而,作为社会矛盾的另一方面,如果说此次立法修改能够真正解决当前所谓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那么作为与申请再审人相对的已决裁判的另一方平等民事诉讼主体不免心存担忧,经过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终审判决的终决意义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存在。  在法治文明国家,判决总是被看作真理,因为“诉讼有时而终乃国家之福”。现阶段,我国再审程序运作正面临程序正义、效率与安

4、定价值理念的剧烈碰撞。由于各种原因,针对司法裁判不公问题,人民法院在相当长时期内将面临巨大的涉诉信访问题,在理性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前提下,再审制度怎样在此压力下最大程度的做好“分洪泻流”工程;申诉难、申请再审难、再审改判难三者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民事再审程序改造与涉诉信访局势改善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再审制度设计上,既判力论与“客观真实”、有错必纠之主流诉讼观念间发生冲突,在再审程序的各个环节,如何分别把握处理这一问题的度;从程序设计角度出发,怎样合理划分再审程序各阶段;再审之诉的程序构建应当从何处开始。以上诸多问题

5、,都是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司法各界就新法的规定与具体实施之间的转接所必须考虑的。本文以再审诉权保障与司法既判力价值衡平的视角,就再审程序构造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讨论。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6  无救济,无权利。任何人都有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过程中,裁判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从人类发现认识世界的角度出发,裁判者在具体特定时限的司法过程作出裁判,该裁判的绝对正确是非常态的,而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则是常态的,人类没有能力全面解决法官在其审判过程中有意或无意的误判。但是去伪求真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美好追求,于是

6、人们开始适应容忍和理解司法者那些已经过努力但仍出现的无损害的过错。出于法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意义上的信任,仅对那些难以容忍的司法过错产生纠正诉求。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必须给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机会。再审程序是适应克服瑕疵裁判、实现权利救济的客观需求,在审级制度之外构建的非常程序。  民事再审程序构造,核心在于如何把握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的有机统一。所谓依法纠错,是指按照法律对生效裁判未从法律意义上公正解决民事实体纠纷的判断标准,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作有限更正。由于法律只能提供有限的司法救济,这里的“错”,

7、是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作出的判断,而不是按照当事人的个人价值判断加以认定的。总体而言,对权利的保护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在立法上,民事纠纷未获司法公正解决的情况往往通过各种法定事由表现出来。当事人的主张明显不属于法定事由范围时,就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再审诉权,法院应依职权驳回该再审申请;当事人的主张表现为一种或几种法定再审事由时,就享有程序意义上的再审诉权;至于原告是否享有实体意义上的再审胜诉权,只有等到法院对再审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加以认定。从再审理念的变迁出发,我国民事申请再审的模式应当实现由实体纠错型再审模式

8、向程序救济型再审模式的转变,进而实现由常规型再审模式向事后救济型再审模式的转变。[1]  所谓既判力,是由有审判权的法院对实质性问题作出的终局性判决对于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是结论性的,据此构成对涉及相同请求、要求或诉因的后来诉讼的绝对禁止。生效判决的终局性不仅表现为法院裁判的事项不再受到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审查,而且还表现为经过法院裁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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