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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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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探民事判决既判力与再审程序的平衡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理论基础。在现代诉讼法理论中,既判力是一个用以说明判决效力的基础性概念,既判力的意义及其规则是“解释现代民事诉讼判决效力圣经”。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功能体现在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诸多方面,在诉讼程序中完善了法的本质。然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以我们必须用正确的态度面对既判力和民事再审这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认识到两者客观、必然的冲突,寻
2、找两者相平衡的支撑点,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关键词既判力民事再审再审程序 简介:郑晓曦,贵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 :D926.1:A:1009-0592(2011)04-120-02 一、既判力概述与价值分析 (一)既判力概念分析 既判力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时期,在西欧法律文化的演变中逐渐形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针对这一概念都有不同程度的继承。在大陆法系中,既判力又称作确定力,是指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其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与强制通用,这种不违反裁判最终效力的效果就叫
3、做既判力。在英美法系中,针对判决终局效力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术语,既判力表示为“Resjudicata”,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Resjudicata”是指已经做出判决的案件。其效力规则是有完全事务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绝对地阻止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同一请求和诉因再行起诉。现今,日本,法国,德国,美国等许多国家的诉讼制度都直接采用这一概念,并以不同形式体现在其诉讼法中,足见既判力理论的重要性。 关于既判力的概念,国内外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江伟教授认为:“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的内容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我国著
4、名学者陈计南认为:“所谓既判力,是指判决发生形式上的确定力之后,就当事人方面:关于判决内容,此后不得根据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再行与判决内容相异的主张;而法院方面,则不得作出于前确定裁判相矛盾的后判决。”同时,许多日本学者这样认为,既判力就是确定的判决对于后发生之诉的约束,他表现出对于后诉的消极作用,禁止与确定之诉相矛盾的诉的出现。著名法学家高桥宏志将既判力简洁的概括为“不允许对终局判决再起争执的效力。”笔者认为尽管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对于既判力的内涵认识存在差异,对于既判力的概念的描述各有不同,但是他们对于既判力的概念都有一个基本落脚
5、点,即民事诉讼的终局判决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强制性的通用力。 (二)既判力的程序性价值 1.既判力制度可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进而实现诉讼效益。在诉讼中,无论当事人、证人或者国家司法机关都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同时还要承受判决不利后果的心理压力。法律程序作为诉讼主体实现权利的工具必须发挥最高的效率,实现诉讼经济,而无休止的诉讼显然是与之相悖的,赋予生效判决以既判力,可以最大限度地一次性彻底的解决纠纷,有效结束诉讼对社会资源的不当浪费。 2.确立和完善既判力制度可维护程序和法的安定性。在法的价值序列中,
6、法的安定性甚至优先于正义和其他价值。对于一起诉讼的反复起诉和裁判必然影响诉讼程序的安定性,这种弊端使得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法在短时期内理清,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赋予生效判决以既判力就可以维护法和程序的安定性,使得受影响的社会生活回复稳定、有序发展。 3.既判力制度体现和尊重司法权威,进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诉讼的终局性是司法审判必须具有的特征,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启动对案件的再审程序,此裁判在法律效力上具有长期的拘束力和稳定性,这样才能树立司法机构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性,其裁决才能被社会尊重和执行,反之
7、,利益争端长时期得不到终局性的解决或者裁决朝令夕改,国家建立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就丧失了意义,难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民事再审的功能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利用民事诉讼机制对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而遭受合法权益损害的当事人予以救济,是权利救济中最公正、最彻底和最权威的方式。民事再审程序正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的错误应运而生的,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生效的法律判决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但是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将错误的生效判决予以执行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危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要解决这一
8、问题,必须启动司法救济程序,撤销错误的生效判决,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民事再审程序以实现诉讼公正为价值基础,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有效救济,最大程度的消除错误裁判,将错误判决纳入正确的诉讼轨道,符合程序保障理论的要求。 综上所述,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功能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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