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人格权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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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人格权问题研究关键词:人格权;个人信息控制权;受教育权;知情权;私事自己决定权内容提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形成个人信息控制权,增强了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受教育权具有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事人格权的双重属性;知情权也有公法与私法两种属性,并且私法上的知情权已从经济意义上的权利升华为人格权。我国应将上述权利在民法中规定为人格权。一、科学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控制权和隐私权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危害,为侵权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手段。工业革命产生了社会化大生产,同时也产生了新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与现代医疗侵权损

2、害等侵权行为类型。如果说这些侵权行为类型在立法与司法经验方面可谓成熟的话,而信息时代所产生的侵权行为类型则处于正在形成阶段,人们的认识也处于早期的不清楚阶段,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重要的研究问题。我国立法至今没有民事主体信息控制权的规定,但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里斯本报告中,已经有了工业上的个人信息使用原则的规定,其中明确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注:1980年,世界经济合作组织规定了个人信息决定权及企业等组织使用限制原则。)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储存于网络、电信设备中,有些信息已脱离公民个人的私力控制范围,因此必须给予公力救济。我国近年非法传递、获取、使用个人信息案件时有发生,至

3、于个人接到房屋出售信息、贷款利率信息、教育培训信息及娱乐信息几乎成为手机、计算机使用者每天必须应付的干扰,使生活不得安宁,工作受到影响,有些人甚至上当受骗,严重者已达到犯罪程度。案件的发生除犯罪人以盈利为目的外,也有法律欠缺规定的原因。如:1、上海秦梦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2005年2月,周娟注册了上海秦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雇用他人利用互联网从事买卖企业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大肆在网上“叫卖”他人身份证、手机号、账号、住址,内容涉及房产、汽车、金融、娱乐、IT等行业,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掌控和交易3000余万条,周娟至案发时共获利高达100万元。2010年8月5日,上海市浦东

4、新区人民法院判决10名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除1人免予刑事处分,其余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罚金4万元至1万元不等。(注:参见《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6日第3版。)62、北京最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0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谢某等作为电信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经电信单位授权直接从事电信相关业务的人员,利用电信单位服务平台,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其中谢某为他人提供90多个手机号码进行定位,非法获利9万元。其他人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出售、倒卖,有

5、的多达300余条。法院分别判处23名被告人2年零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9人获缓刑。这是至今北京最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注:参见《北京最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6日第3版。)以上两案之所以治罪,是因为有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但只有刑法规定而无民法规定,没有明确民事上侵犯了公民个人的何种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虽有第2条列举的“隐私权”的规定,但隐私权还不够具体,公民的有些信息是隐私(如既往病史),有些信息本质上不是隐私。隐私的本质是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而电话号码、住址并非不希望他人知道,而是不希望他人随意使用。隐私是

6、自我的领域,信息是供他人使用的,但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我国民法在人格权法中只有对此加以规定,才能使人们明白不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的道理。尤其是电信部门和其工作人员负有对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违反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者达到犯罪程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民法规定与刑法规定配套,才能有效发挥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作用。现代社会强调加强技术管理,摄像头在一些需要技术防范的场所有安装的必要性,如宾馆走廊、电梯,住宅区的关键部位,企事业单位的电梯和关键场所,银行及无人取款机场所等。但是,在学校的教室、工厂的车间,甚至有人在家里安装用于监视保姆是否虐待孩子、丈夫是否出轨就似有

7、不妥。摄像头的安装应针对犯罪行为,故凡是犯罪行为容易发生的场所,就有监护的必要。凡是犯罪行为不易发生或犯罪分子不易到达的地方,从社会管理成本考虑,就没有设置的必要。如教室就不能用摄像头监视学生考试是否作弊,课后是否谈恋爱,是否拥抱。基于信任建立的关系,也不允许对提供劳务者的劳动进行摄像监视,因为劳动者不是被监管,他们的劳动是自由地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摄像监控就没有体现出使用人对被使用人的信任。尤其是在当代社会条件下,信任是市民社会关系的基础,对应予信任的劳动者、婚姻当事人摄像监控违背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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