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doc

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doc

ID:11728513

大小:3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3

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doc_第1页
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doc_第2页
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doc_第3页
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doc_第4页
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司法预算是实现国家司法机器有效运转的物质基础,司法预算制度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的科学性。《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指出,要进一步解决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审判制度,并把加强法院经费保障作为第三个五年的主要任务之一。司法需求决定司法供给,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需求,反映了当前司法预算制度的滞后性,呼唤着科学的司法预算制度。一、目标与定位: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中国司

2、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1]高质的司法机构“公共产品”要求司法公正,公正方能高质;高效的司法机构“公共产品”需要司法权威,权威方能高效。但是权威是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只有公正才能权威。因此,司法改革的每一次制度创新均需建立在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司法预算制度改革亦当如此。参照中国现阶段公共财政语境下预算法的应然立法宗旨,[2]中国当前司法预算制度改

3、革的应然目标是: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的司法财政制度,规范司法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行为,科学、合理、公平配置司法财政资源,加强对司法财政收支的管理、监督和控制,提高司法预算的独立性,防范和化解司法财政风险,防止司法受制于财政干预,实现司法公正。二、现象与问题:当前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引发的难题虽然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但我国法院体系却存在着高度分权的制度安排,表现之一就是分散化的财政保障,并非国家统一的预决算拨款。[3]法院经费保障主要有几方面:首先,同级财政的拨款是法院经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次,中央财政

4、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再次,诉讼收费虽然政策制度上已经与经费保障脱钩,但对于部分法院而言,这一经费来源依然重要。虽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比重逐年增加,但由于法院经费的主要来源仍是同级政府财政拨款,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饱受诟病的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一)司法的地方保护顽疾司法权地方化突出表现在法院、检察院与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之间的关系中——5法院、检察院的财权、人事权受制于地方。具体表现在案件受理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案件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案件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4]目前各地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金钱案、人情案、

5、关系案等现象,相当大一部分是出于地方党政领导人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司法地方化的实质是地方不当地截留了原本应由中央统一行使的司法权,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其产生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仅使法院不能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而且使有的法院“实际上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5]。司法地方化有政治体制的原因,有行政区划体制原因,但主要是司法财政体制方面的原因,下文将论述之。(二)财力无法保障法院的“事权”司法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平等地保

6、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全国均有法定的既判效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是一种中央事权,而其司法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这与“事权与财权相统一”[6]的要求不相符。A地的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由B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和执行,相应经费由B地财政承担,这无疑加重了B地财政负担。另外由于地方财政在考虑司法预算时,未考虑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特殊性,相应经费预算不足,引发人员经费、司法设施经费等短缺,影响司法职能的发挥。目前,除了部分法院能够做到所有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拨款全额保障之

7、外,多数法院仍需依不同支出,由来自多种渠道的经费给予支撑。(三)司法建设的地区不平衡由于司法经费受制于地方,而地区发展不平衡影响地区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的高低又将影响司法预算。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经费严重不足,以前有的地区法院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时有被拖欠,不得不用诉讼收费来弥补。而就司法设施和装备而言,东部地区、大城市和中西部的法院之间历来存在很大差距。近年来,在欠发达地区的法院,除了同级财政和省内诉讼费用统筹开始加大改善这方面条件的力度之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国债的利用等渠道发挥了重要作用,各个法院的设施及装

8、备状况因此有了较为普遍的提升。[7]但是,各地法院通过财政所获的司法成本投入仍然高度不平衡。三、背景与原因:司法预算不独立的司法财政局限性长期以来,司法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开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补充司法经费。2009年,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把能够使诉讼收费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