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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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思考[概要]1999年4月8日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小组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中小企业法理论缺乏关注,导致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几近空白。本文试图立足我国国情,借鉴他国经验,就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立足点、必要性、中小企业范围之界定、中小企业主管机关之定位、促进措施之设置等作出详细探讨,以求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之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措施  一、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立足点和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平等性是立法的立足点  市场

2、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也只有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地位,市场经济之正常、自由秩序才得以维持,其公开、公正、公平之本质特征才得以体现。民商法作为19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市场独执牛耳的大法,对市场主体之平等地位严加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往来均须遵守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然而自19世纪末以来,作为自由竞争之必然结果即大企业纷纷涌现,打破市场主体之间力量均衡,从而为大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幌子下为牟取超平均利润而滥用规模优势创造时机。这时,民商法所能给予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之平等性陷入流于形式的

3、危险。由此,国家不惜动用公权力进行干预,表现在西方各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纷纷出台并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实践中取得卓有成效之实绩。但反垄断法和反不当竞争法对弱势方之保护只能从消极面入手,对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因本身实力的悬殊而造成中小企业竞争之劣势的消除却无能为力。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地位和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决定国家不能任凭之自生自灭,而应以积极姿态对其扶持,表现在二战后日美等国颁布一系列中小企业法,从各方面赋予中小企业特殊政策,以营造良好宏观环境支持其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这种“抑强扶弱”的方式造成法律上表面的“不平

4、等”才能最终实现大中小企业之间真正的公平竞争。虽然我国在市场经济大路上蹒跚学步仅几年,但是经济垄断初露端倪,行政垄断泛滥成灾,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性的现象随处可见。而在我国《反垄断法》迟迟难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待完善的现状下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平等性更具独特意义。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直至推动国民经济进步正  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之宗旨和价值所在。  (二)中小企业的地位和现状决定立法的必要性5  我国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目前我国经工商登记的中小企

5、业数占据总登记企业数99%;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概括起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为:①保证竞争,繁荣市场;②进行企业组织创新和技术创新;③增加就业,稳定社会;④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力量;⑤为大企业提供大量辅助服务;⑥农村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中小企业的规模小特征既决定其发展的优势,也决定其在激烈竞争中的劣势:①信用能力低,融资困难;②产出规模小,对市场影响有限,往往只能作市场变化的被动接受者;③获取市场信息能力弱,缺乏正确决策之信息基础;④人员素质相

6、对低;⑤研究投入有限,创新能力受制约;⑥规模小,缺乏与大企业竞争之物质基础,易成不正当竞争的牺牲品。加之我国长期陷入“抓大放小”的误区,对中小企业关注不足,迄今尚无出台一部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又缺乏全国统一的发展中小企业政策,更增中小企业竞争之颓势。所以,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给予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上支持和保障是当务之急的大事。  二、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范围之界定  界定中小企业之范围是开展立法活动的前提,也将是一项复杂谨慎的工作。无论是范围过宽,保护了不应保护的非中小企业,还是范围过窄,应该受保护的中小企业未得到保护,都有悖

7、于立法之宗旨。由于各国国情之差异,中小企业标准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不同时期皆有不同。如美国规定制造业固定职工15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而德国、加拿大的标准却是300人。因此,制定中小企业标准不能盲目照搬他国规定,而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要把中小企业放在一定经济发展阶段,在一个相当稳定的时期和环境来考察。我国对中小企业之界定标准自建国以来数度调整,目前主要适用1988年颁布的《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该《标准》主要按生产能力、生产设备数量、以及固定资产原值数量为参照系进行,但随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生产能力、规模和技术等发生

8、较大变化,使主要从生产的技术规模出发,而不是从企业的经营规模出发的划分标准之不适用性愈发明显,并且难以把数量众多且经济成分繁杂的中小企业纳入《标准》的划分范围。所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之中小企业标准已不能照搬该《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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