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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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司法人员依据法定证明标准,如何运用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决定着司法裁决的正当性的基础性前置问题。对此,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须把握以下三点:定案证据的适格性、法律推理的合逻辑性、证据认定必须遵循经验法则。  【关键词】刑事证据;案件事实;适格性;逻辑规则;经验法则  [Abstract]Inthecriminalprocedure,howtorecognizedthecasefactaccuratelybyusingtheevidenceforthejusticeisabasicquestion.Sothejustice

2、shouldgraspthefollowingthreepoints:theproperoftheevidence,thereasonablelogicofthelegalinference,theconformingoftheevidencefacttoexperienceprinciple.  [Keywords]criminalevidence;casefact;theproperoftheevidence;logicrule;experienceprinciple  一般认为,“法律适用可以分为四个步骤:认定事实,寻找相关的(一个或若干)法律规范,以整个法律秩序为准进行涵摄,

3、宣布法律后果。”[1]其“重心”在于“审查被描述的案件事实是否的确具备法条构成要素所指陈的要素。”[2]因此,认定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它经由支持法律论证之事实前提的可接受性从而构成了阿列克西意义上外部证立的主要内容。[3]]基于案件事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既非司法人员亲眼目睹,更不会因案件承办人员认识的需要而重复再现这一基本的诉讼规律,“随着近代合理主义的兴起,开始通过人的理性发现事实真相。因此,形成了一项原则: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其他任何东西都不是认定事实的依据。”[4]然而,尽管“法律承认提供的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提供给我们的。

4、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过程。错误认定曾导致过许多错判。”[5]佘祥林涉嫌杀妻一案当年经侦查、批捕、起诉、一审、二审等层层“关卡”的严格审查和反复论证,最终却依然成为一桩无可否认的的冤案即为明证。因此,深入地研究和探讨司法人员如何运用证据准确地认定刑事案件事实问题,对于确保司法裁决的?  笔者认为,就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而言,司法人员须从定案证据的适格性、法律推理的合逻辑性、证据事实符合经验法则这三个方面来具体地把握。一、定案证据的适格性12  所谓证据的适格性,即证据资格、证据能力,其要旨是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刑事案件涉案证据的证据资格是运用证据

5、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证据认定的必经前置程序。毋庸置疑,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必须建立在适格证据的基础之上。“对于犯罪事实之证明,只有具备证据能力之证据,方能加以适用,无证据能力之证据,不能用以证明犯罪。基此,即使有价值之证据,设在形式上缺少证据能力实不能作为犯罪事实认定之资料予以使用。”[6]保证定案证据的适格性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据此依法作出正当刑事判决的有效性标准。[7]  在运用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证据之证据资格的审查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依次进行:  首先,根据关联性规则,逐一审查涉案证据与对应刑事案件法定证明对象相关待证事实

6、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个案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应围绕该证据与对应的特定法定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和证明性这两个问题展开。具体而言,一是审查该证据将要证明的问题是否属于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二是依据事物间的逻辑或经验关系,审查该证据对于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实或证伪的能力。  其次,依照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审查其是否具备合法性,有无证据资格。  在刑事案件证据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对通过上述审查而具备关联性的涉案证据,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相关证据排除规则,对这些涉案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着重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收集证据的主

7、体是否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收集刑事案件证据的主体仅限于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同时,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时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回避。因此,除上述法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公安、司法人员在依法应当回避期间收集的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从正反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如该法第91条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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