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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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财产权益损害的案件,会引致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交叉关联,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然而,我国的法律供给、司法运作、法学硏究呈典型的二元分离格局一一分别且独立地应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一就两类案件的交叉问题,尚未发展出合理、有效且较为成熟的应对体系与学理。此项判断亦适用于交叉案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事实认定的交互影响以及诉讼证据的交互使用。对这一问题,仍需深化理论研究,进一步探索实践规制的方式与方法。问题界走与考量因素分析事实认定的交互影响,

2、是指生效刑事裁判的事实认定对后续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以及生效民事裁判的事实认定对后续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诉讼证据的交互使用,是指刑事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以及民事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其中,事实认定的交互影响,即事实认定的预决效力问题,是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事实认定预决效力的概念界定与内涵厘清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很卩生效裁判已判定的内容在后续诉讼中未审先定的法律效力。此种预决效力也被称为〃生效裁判的拘束力〃,简称〃既判力"。由于既判力理论诠释力的局限,又有〃争点效"(附带禁反言)理论予以补充。不能否

3、认,生效裁判事实认定的预决效力,与裁判的既判力以及争点效有密切联系。在特定条件下,甚至可以用〃既判力〃或〃争点效〃来表达〃生效裁判事实认定的预决影响"这一意思。然而,也应当看到,事实认定的预决效力与既判力、争点效又存在一定的区别,不能简单、无条件地将前者纳入后二者的问题域。众所周知,既判力作为裁判效力理论的基本概念,是指生效裁判中,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裁判主文,对后续诉讼的约束力。生效裁判中的事实认走,是裁判主文确定实体权利义务的基础和根据,但其并非既判力的载体本身。不过,裁判主文不能脱离事实基础,因此,主文的约束力必然会

4、推及事实认定的约束力,但其效力程度、条件与机理有别于既判力。而且,既判力主要界定同类诉讼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因此,一般遵循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即既判力的产生以前后两诉是〃同一诉讼主体、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原因〃为前提。而〃三同一〃通常仅存在于前后两诉为同类型诉讼的情况下,刑事公诉案件以国家为原告,通常与后续民事诉i公的诉讼主体有区别。因此,如果不作适度变通,如改变应用条件、扩大应用范围,在诉讼性质不同且诉讼条件与规则不同的情况下,既判力规则将难以适用。也许是考虑到裁判主文所承载的内容有限,不足以概括生效裁判应当具有的预决效力,又有关于裁判

5、主文成立根据的争议点判定对后续诉i公的效力的理论,即所谓争点效理论。争点效,亦称〃争点遮断效〃〃争点排除效",即英美诉讼制度中的"附带禁反言"(collateralestoppel),是指〃相同当事人间之争点在前此审判中既经事实上之判断,即禁止在后来之诉i公中再事争执之原则〃。但是,诉i公争点是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对原被告诉讼争议点的概括及评判,以及对裁判主文正当合法性及理由充分性的论证;其中对事实性质的概括以及对事实争议点的评判,无疑会凝练事实、确认关键事实;这种高度抽象性的事实认定,不能包含判决中事实认定的全部内容,甚至可能不会包含要件事

6、实的全部内容。因此,裁判理由包括争点评判产生的效力,虽与生效裁判事实认定对后续裁判的效力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但二者亦不能等同。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研究的预决效力应被界定为:与既判力、争点效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生效裁判事实认定对后续诉讼的证明效力。不过,生效裁判事实认走的证明效力,其中的事实认定可能具有两种涵义,即单纯的客观事实认定与法律事实的认定。前者系生效裁判中事实认定部分的内容;后者则系裁判认定事实与法律规范相结合,从而已赋予客观事实以法律性质的事实认定。在刑事裁判中,法律事实的认定包含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即案件发生过程的认定、被

7、告构成犯罪以及罪名的认定。而法律事实认走的效力,与既判力及争点效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为了准确界定问题及有效展开应对性研究,在特定的研究中,对两种事实认定亦需作出必要区分,以免出现概念混淆。(二)设置事实认定预决效力以及证据交互使用制度的考量因素其一,司法的统一性与诉讼的独立性。司法的统一性,表现在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和程序机理及证据法则的协调统一。前者是指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均由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这种司法权的统一性,既表现于司法权运行内部机制的协调自洽,更表现于外部尤其是裁判上的协调一致及无冲突。程序机理和证据法则的

8、协调统一,则是指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以三方组合的诉i公方式,即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方式展开。就事实认定,均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审查原则,遵循证据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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