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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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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贝斯特李)李宽摘要: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申诉与申请再审未明确区分,检察院和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再审审级不合理、审理时限及再审次数无限制等弊端,要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必须确立“依法纠错”、“依当事人申请,经复审而立”及“再审一审终审”的司法理念。具体而言,应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定位为再审之诉,限制检察院的抗诉权,并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职权,同时对再审审级、时限及次数都作出明确的规定。Abstract:Theourcountrycurrentcivilcase'sdiscussingagainsystemexistencetorep
2、orttodiscussagainwithapplicationdidn'tdistinguishanalysedefinitely,checkingChahospitalandcourttostartdiscussingagainprocedureviolationandthepartyconcernedmeaningautonomyprinciple,discussingagaintoreviewclassabsurdityandtakinguptimelimitanddiscussingagainnumberoftimesinfinitemakeetc.irregularity,cor
3、rectwithperfectdiscussagainsystem,havetoestablishthejudicialprincipleof“theJiuiswrongbylaw”,“dependonthepartyconcernedapplication,through15appealtrialbutsign”and“discussagainareviewfinaltrial”.Concretebutspeech,shouldreportthepartyconcernedarightfixedpositionfordiscussagainittell,theanti-whichlimit
4、stocheckaChahospitaltellspower,andcancelacourttostartjobpowerofdiscussingagaintheprocedureactively,makeanexplicitprovisiontowardsdiscussingagaintoreviewclass,timelimitandnumberoftimesesallinthemeantime.关键词:民事再审制度不足完善Keywords:civilretrialsystem,disadvantages,improvement15引言毋庸置疑,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自确立以来,作为审判公正的
5、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纠正错误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公正司法,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制度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法制建设[1]。因此,研究和检讨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不足,积极推进其改革和完善已成共识。一、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在对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期间所暴露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修正的基础上制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深化,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问题日渐凸现,尤其是再审程序的弊端,已经引起了学界及实务
6、工作者们的广泛关注。无疑,反思并剖析这些问题和弊端,是完善和重构民事再审制度所必需的。1.申诉与申请再审没有明确区分。15申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其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追求的目的是表达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意志。而申请再审是申诉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种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申诉权通过民事诉讼得以实现,为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提供程序上的保证。在当事人无法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诉的途径来恢复自己所希望达到的权利义务上的平衡[2]。因此,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必须明确加以区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申诉与申请再审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
7、得到彻底的区分。如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笔者认为,此处本应使用“申请再审”却用了“申诉”一词。由于立法对二者的区别不重视,导致审判人员也常常在法律文书中将两者混为一谈。2.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具随意性。15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合乎法定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再审,也就是说此种抗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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