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简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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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事故也频繁发生。传统的部门法规在危机面前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环境侵权”概念界定的不全面、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在立法上的不统一、对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不明确以及环境侵权在诉讼上的困难等等。文章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说明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从而提出一些完善的决策和建议。[论文关键词]环境侵权违法性要件因果关系公益诉讼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现状环境侵权是环境法和侵权法的交叉领域。我国现

2、行法律中对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规定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民事程序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之中。首先是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4条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专门针对环境污染中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后,其他关于环境问题的民事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1996

3、年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些陆续颁布的单行法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同样适用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以及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之规定。此外,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问题

4、在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作的专章共四条(第65条至68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法律体系。二、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对“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问题对于环境侵权,各国都有不同的表述,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地区通常称之为“公害”,这一概念现也基本为各国所接受。我国法律对这一概念未作明确界定,只在相关法律中对其责任作了一些宽泛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

5、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些对环境侵权行为所作的原则性条款中,不难看出,在侵权行为方式上,现行法律对环境侵权的概念仅限定为环境污染。那么因资源开发等引起的生态损害问题该如何解决呢?在我国,因开发自然资源引起的水土流失、生活环境遭到毁灭性破坏的问题也同样存在,甚至更为严重。如果侵权法只关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必将使因生态破坏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无法获得法律救济。(二)“违法性”之要

6、件——环境侵权立法的不统一对于环境侵权是否应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传统民法与环境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与其他民事侵权行为一样,传统民法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以侵害人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法并未将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

7、的必要要件。可以说,这是对传统民事法律的立法进步。除此之外,其他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也都无此要求。环境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虽有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的环境侵权案件,但更多的还是引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不同规定,充分反映了我国相关立法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违法性”要件问题上存在的矛盾。若以“违法性”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无疑给受害人的民事救济带来极大不便,也间接鼓励了侵权人的环境侵权行为。(三)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不明确我国《侵权责任法》

8、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由污染者就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义务,在不能举证时即推定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条实质上是规定了与日本的“间接反证法”相似的单一的因果关系推定法。但是,在面对复杂多样的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中,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这往往使得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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