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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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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代位追偿的案例解析董一平冷安丽王佳宇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主要内容关于代位追偿的简介与相关保险案例1车辆保险中的代位追偿案例2海上保险中的代位追偿案例3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HotTip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代位追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Right)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代位求偿权是
2、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起源与发展鉴于英国在世界保险市场的特殊历史地位,现代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形成于英国,后被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纳。(1)大陆法系学者认为,代位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度,在保险出现以前,代位制度就已经存在与保证、连带债务等领域。(2)英美法系一部分学者认为,代位制度产生于衡平法,它的最早雏形可以追溯到衡平法上的分摊原则。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信托制度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带来了一个
3、较为完美的理论依据,逐渐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代位制度的代名词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赔偿请求权说债权移转说债权拟制转移说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赔偿请求权说.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成立要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人给付
4、保险赔偿金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取得方式当然代位: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无需被保险人明示转让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多数国家及地区均采用。请求代位: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需被保险人明示转让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形式上通常表现为权益转让书,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少数国家及地区采用,如美国。我国采用当然代位方式。依据2009年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5、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险人只需赔付保险金即可取得代位求尝权,无需被保险人确认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一)以保险赔偿为限保险价值高于实际价值(市场价值)保险赔款高于第三人赔款保险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市场价值)保险赔款低于第三人赔款(二)不足额保险(三)免赔额(四)第三人的自愿赔付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代位追偿权的分类权利上的代位权: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为的标的是一种权利,因为权利指向的对象是第三者责任,也有学者称之为
6、人上代位权。代位求偿权物上代位权: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后,残余物如果每日有作价在保险赔款中扣除,其所有权应当归保险人,物上代位权在保险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委付。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发生是由合同责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产品质量责任共同海损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发生是由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依据(一)代位求偿权涉及的法律关系1、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保险人2、侵权或违约关系被保险人------第三人(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依据1、约定2、法定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注
7、意的问题一二三四保险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限制在代位求偿权中第三人的抗辩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诉讼时效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理赔完成之日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必然存在时间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丧失,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偿义务,以保障诉讼时效的延续(国外有红线保险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印套红色条款,以提醒被保险人注意保全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法学习成果汇报基于上述认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
8、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两类:1、《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分别规定了1年、2年、20年三类诉讼时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2、民商事特别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以外的民商事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原则,应优先适用。在此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的特别法的时效规定予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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