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发〔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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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政发〔2018〕15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20—111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2、(建房[201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储备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20—1

3、11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

4、单位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范围图、土地预审意见、安置方式等材料。—20—11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

5、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进行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房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价格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屋征收评

6、估专家委员会,依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有异议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第八条—20—111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补偿安置政策,结合预评估结果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

7、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20—111第十二

8、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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