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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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形成紧密贴合福建省、泉州市基础教育和产业发展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第二条根据专业建设内涵与特征,由学校教务处牵头,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研究制订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

2、评估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对各专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专业增设、改造、调整与退出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学校坚持教师教育特色和发展学前教育这个品牌,统筹规划和加快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以主干专业为核心,结合办学基础和优势,紧贴市场、紧贴产业、紧贴职业,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各学院(系部)围绕主干专业进行专业调整和梳理,积极拓展相关或相邻专业,围绕事业发展和专业定位,打造特色专业。学校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在建设好师范类专业的基础上,适当拓展非师类专业。第四条学校从办学优势和区域发展出发,按照行业现状和特征,大力支持紧贴产业发展、校企深度合作、社会认可度高的骨干专业,培植发展优

3、势,做强做优,打造龙头和品牌专业,申报福建省和国家骨干专业。学校对省级和国家骨干专业招生计划、建设经费、师资队伍、实训建设等方面优先予以保证。第五条 学校依托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专业人才需求结构调查,充分论证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立毕业生跟踪评价制度,开展各类课程课程体系、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实习实训条件、学生服务、毕业生素质等评估并以此作为专业发展和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新设专业的准入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区域内行业发展现状与需求调研,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只有纳入学校专业规划的才允许申报新增设专业;对未纳入学校规划的专

4、业,确因需要,在严格论证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可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七条新增设专业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能够对接区域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可持续性的人才需求;(三)办学条件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要求;(四)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六)有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规范、科学,具有前瞻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成立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专业机构及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第八条学校专业发

5、展规划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党委办公会审定,新设置专业的申报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最终审定。第三章  专业警示与退出第九条学校建立专业警示与退出机制。专业警示与退出的主要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学校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结果,各专业招生的志愿录取率、新生报到率、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每年9-10月间由教务处召集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专业警示与退出审核工作。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专业警示名单:(一)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警示招生的专业;(二)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明显相脱离,毕业生就业率(年底就业率)不足

6、50%的专业;(三)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专业(四)录取率低于50%的专业;(五)实际招生人数未满20人的专业;(六)新生报到率低于60%的专业。被警示专业应立即并限期整改,并同时启动招生人数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专业退出机制:(一)连续两次列入专业警示名单,实施整改后,经专业建设与发展评估,结论仍为不合格的专业,实行隔年招生;(二)连续三次列入专业警示名单的专业,暂停招生;(三)连续三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暂停招生;(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退出的专业。第十二条被暂停招生三年的专业如需重新招生,应按新设置专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

7、申报。第四章  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学校依据专业建设与发展质量,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跟踪评价,教学质量、毕业生素质等评估结果作为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被列入专业警示名单或毕业生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数时,将上年度该专业招生数削减10%作为当年招生计划数上报省教育厅核准。削减计划后达不到专业办学基本学生规模数,该专业实行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招生计划数方面给予优先保证:(一)紧密对接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及产(行)业发展规划的专业;(二)列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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