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侵权法上的售后危险警告义务研究(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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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侵权法上的售后危险警告义务研究(上)关键词:售前警告/售后警告/过失责任/除斥期间/责任抗辩内容提要:产品的生产商一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某种危及使用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就要对其产品的使用者承担售后危险警告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警告产品使用者当心所存在的危险,否则,要就其没有进行售后警告的产品引起的损害对产品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此种侵权责任仅仅是过失侵权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以产品生产商存在过失作为条件;产品售后警告义务的确立使产品生产商承担的警告义务和侵权责任得以拓展,为产品使用者提供更安全的

2、保护;在建立生产商售后警告义务的时候要考虑众多复杂问题。一、导 论当生产商将其生产的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后,他们是否还要对正在使用中的缺陷产品承担注意义务?在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三版)》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颁布之前,美国少数司法判例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生产商需要对自己销售出去的产品承担售后危险警告义务,要采取措施将自己发现的产品危险告知使用者,让他们当心产品在使用时存在的危险,但是,美国司法判例很少会责令生产商对有问题的产品予以改良(retrofit)或予以召回(recall)。这样,传统侵权法仅仅责令生产商就售前产品缺

3、陷承担注意义务,当产品脱离生产商的控制而进入使用者手中时,生产商即便知道自己的产品存在缺陷,他们也不对产品使用者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到了1997年,美国法学会在其制定的《侵权法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中首次规定了生产商就其售后产品缺陷承担的注意义务,要求生产商既要对自己销售时所知悉的或应当知悉的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告缺陷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而且也要对销售之后的产品缺陷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生产商对前一种产品缺陷承担的注意义务被称之为售前义务(presaleduty),对后一种产品缺陷承担的注意义务被称

4、之为售后义务(postsaleduty)。生产商对缺陷产品承担的注意义务从售前义务扩张到售后义务,反映了当代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它将对生产商科加更严格的义务,以便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即令生产商生产更安全的产品,确保使用者安全使用、消费产品。生产商承担的售后义务包括三类:售后危险警告义务、改良义务和召回义务。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的制定,是美国法学会对《侵权法复述(第二版)》内容进行重大更新的第一步,是对《侵权法复述(第二版)》第402A条和第388条之间混乱状况的一种澄清,其意义十分重大

5、。有学者对此种意义作了高度概括,认为《侵权法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是“对我们过去几十年来一直习惯接受的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的最重要发展”。[1]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是否能够产生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11》第388条和第402A条所产生的影响,还有待时间来检验,因为,在美国,每个州的产品责任法均得到很好的建立。不过,可以预期,美国某些州会适用《侵权法复述(第三版)》确立的规则,而某些州则不会适用该规则,正如《侵权法复述(第二版)》规定的产品责任法一样。目前至少在售后警告义务领域,《侵权法复述

6、(第三版):产品责任》已引起反映,因为,在1999年的时候,美国Iowa州最高法院在有关案例中适用了该复述第10条的规定,认为生产商应当承担售后警告义务。[2]二、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三版)》对生产商售后警告义务的确立(一)售后警告义务的界定在侵权法上,售后警告义务同售前警告义务相对应。所谓售前警告义务也称之为“售时警告义务”(pointofsalewarning),是指产品的生产商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生产的产品存在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危险,生产商在将该种产品投入流通之前,应当对该种产品存在的危险作出说明或警告

7、,以便使用者在使用、消费此种产品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此种危险造成的损害。所谓售后警告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商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已经出卖了的某种产品存在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危险,生产商应当采取某种措施,对已经发现的产品危险予以警告,以便使用者在使用、消费此种危险产品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遭受产品危险造成的损害。传统侵权法仅仅认可产品生产商承担的售前警告义务,不认可产品生产商承担的售后警告义务。(二)美国司法判例对售后警告义务的逐渐认可  在美国,传统侵权法仅仅强调生产商承担的售前警告义务,不认可生产商承担的售后危险

8、警告义务。Prosser教授指出,“如果生产商或销售者可以合理预见某种产品的危险在根据生产商或销售者希望的方式使用时会引起他人损害,而生产商或其他销售者没有对此种产品所固有的危险予以警告或予以适当警告,则他们应当就此种危险引起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3]FrankE.KulbaskiIII对此规则作出了说明:“在美国,几乎每个州的法律均要求生产商或出卖方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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