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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政策演进 【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即非经常性损益占据了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大部分,并日益演变成上市公司粉饰报表的重要手段,这引起了中国证监会的高度重视,并逐渐加强了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规范。本文回顾了我国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政策演进并对此进行了比较分析,希望能为相关部门继续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政策;政策演进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很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都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阶段。在对非经常性损益的
2、规范上,笔者查阅了我国几乎所有经济、会计类的政策法规文献,发现在中国目前的政策法规中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告规范当中,《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无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和要求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只是散落在不同的法规公告中,在对其他披露事项进行规范时涉及到非经常性损益的处理;第二种方式则是证监会针对非经常性损益颁布的专门的法规问答,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称《1号问答》)。 一、中
3、国证监会除《1号问答》之外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为了使投资者对公司盈利情况有更加准确的理解和认识,1999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首次提出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利润,同时披露所扣除的项目与涉及的金额。但直到2001年《1号问答》颁布前,证监会并没有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发布专门的规定。在这段期间,非经常性损益只是在一些法规公告中有所提及,但并不表示《1号问答》颁布之后就没有
4、其他的相关公告涉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可以说这些规定是对《1号问答》的必要补充。现将目前证监会颁布过的法规公告中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制成表格,具体见表1:涉及到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的文件与规范①: 另外,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中也对企业提出了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的要求。 从表1可以看出,非经常性损益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公告中涉及频率很高的一个项目,也足以显示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在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重要地位及针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专门的规定的重要性。
5、 二、《1号问答》的颁布及历次修订 (一)2001年要求披露的项目6 由于当时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不利于对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的理解和披露的执行,因此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25日颁布了《1号问答》,对非经常性项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并对应包括的项目进行了列举,要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新股资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披露。这是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专门针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所颁布的较为系统的法规,同之前只是在上文中整理的部分相关公告中有所涉及有着根本性的变革。要求披露的具体内容为
6、: 1.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 2.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 3.资产置换损益; 4.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 5.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 1.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 2.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3.委托投资损益; 4.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②。 (二)2004年要求披露的项目 2004年修订后的《1号问答》要求披露的项目
7、为: 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2.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3.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4.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5.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6.委托投资损益; 7.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8.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9.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10
8、.债务重组损益; 11.资产置换损益; 12.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13.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1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三)2007年要求披露的项目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