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1998]167号 厦财文(9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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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厦人[1998]167号厦财文(98)62号各区人劳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8]1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执行。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以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计发。根据市政府公布: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是380元。7月1日以

2、后按新公布标准执行。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口径仍按厦民字(1996)023号、厦财事(1996)11号;厦人(1996)019号、厦财事(1996)12号文执行。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厦人(1998)135号、厦财文(98)53号文执行。四、同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本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数额计发。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8]187号各(市)地、县(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3、为逐步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待遇的正常调节机制,切实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调整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具体标准为:(一)丧葬费:7个月。(二)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发给;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离休人员遗属仍按闽人薪[1996]39

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因公死亡的为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以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基数计发。三、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的退职人员病故时除享受丧葬费外,一次性困难补助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个月计发,其抚恤金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但不享受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其死亡丧葬费领取,凭职工死亡证明书,经单位审核后,由投保的

5、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负责支付。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其父母亲需供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含姐妹和养子女)共同分担的办法,原单位只负责支付亡者份额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六、各地在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遗属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其家庭其他收入人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七、今后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按省政府新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当月起调整执行。凡按新标准计发的各项抚恤待遇尾数见角的四舍五入进元。八、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

6、原单位撤消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发给。九、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调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开支。十、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计发办法和标准即予废止,其它未尽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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