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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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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 离婚原告不出庭 一、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 1、离婚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如果有特殊情况原告确实不能出庭的,应该有原告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原告离婚的意愿(主张离婚)和法庭允许原告不出庭的正当理由。 3、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 离婚
2、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4、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的婚姻实质问题不能轻易表态,如夫妻感情是否却已破裂,是否同意和解等。 5、一般说来,诉讼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了,但件不同于其它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 二、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庭 1、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而未到庭的离婚案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如起诉状、传票、判决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2、公告期满后一方仍为到庭的,
3、法院一般会。 3、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一般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离婚案件就是这类诉讼,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到庭,相关事实就难以查清。 5、离婚案件不仅仅是,还要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有无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案例分析--离婚案件原告为到庭的处理 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应如何处理? 【案情】 肖萱与肖秀于199
4、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肖萱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肖秀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肖萱及肖秀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当日,原告肖萱的委托代理人带着原告的一份书面说明到庭,称原告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来开庭,并全权委托自己的律师处理与被告肖秀的离婚事宜。被告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分歧】 针对原告本人未到庭应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且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可以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第二种意见
5、认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客观原因,否则,应当按撤诉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 见。从该条规定来看,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不宜由诉讼代理人转达。这样规定即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又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与当事人有更紧密的联系,很多情况也只有在当事
6、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准确查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作为要求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告,更应该配合法院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如其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实和理由,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该及早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通知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的,可以决定不予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予延期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庭。如其不按时出庭,可以视为放弃
7、自身的诉讼请求,也可以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应当按撤诉处理。 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只有夫妻双方当事人才最清楚,诉讼代理人往往只是听到一面之词,对真正情况是无法了解的,如当事人不到庭,法官针对该问题就很难查清,不利于法院判决。另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应当进行调解即必须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到庭,则无法进行调解,这样就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但这一特殊情况应严格掌握,应当是
8、指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等客观方面的事由,如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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