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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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相关问题研究  一、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公民宪法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对宪法的观念、意识直接关系着宪法的实施,如果公民宪法观念比较模糊,意识比较淡薄,就会严重阻碍宪法的实施,不利于宪法监督的有效实行。中国处于封建专制时期已长达五千多年的历史,即便是在近代,我国也在比较长的时间里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态,也可以说人们处在封建专制独裁的统治中已久,长期形成的观念让人们的民主意识及法制观都非常浅显,哪怕是21世纪的今天,人们的法制观念仍旧比较淡薄,这种情况在许多公民中都能体现出来,“宪法至上”的理念并没有全面的深入他们的意

2、识中。  宪法的监督机关与立法机关重叠  宪法第62条中就有相关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负责,但在第67条中又同时说到解释宪法以及监督宪法的实施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来负责。这两条规定说明了我国宪法监督的唯一机构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但宪法所给予他们的职权却非常广泛,并没有将实际的具体监督落实到某一机构上,这也就造成在宪法监督的实施中,没有具体的机构来承担宪法监督的实质性责任,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则也会让宪法监督工作并不能很好的实行,从而导致其工作只是表面上的实行,实际上并没有落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只让最高国

3、家权力机关作为对宪法进行监督的唯一机构,用宪法进行监督是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因为,宪法监督一般是针对立法所开展,一般都是采取合宪性审查,以实现立法违宪的目的。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而对立法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审查机关也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立法合宪性审查是进行的一种自我监督,但正是这种自我的监督其约束力和规范性都很小,监督与不监督就没多大的区别了。  宪法监督内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宪法监督的来源主要有立法行为以及一般行为有没有违宪,两者缺少任何一个都无法达到目的。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在具体的内容方

4、面并没有对一般行为如违宪行为所作出相关的规定,仅有法律规范性文件针对违宪性的监督。宪法监督所审查的对象也主要是以规范性的相关文件为主,但对合宪性这种在法律法规以外的监督却因其不完善,而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目前只将国家机关监督纳入重点监督对象,在监督方式上,却没有对行为主体上的相关监督。比如,对出现的某些已经侵犯了公民所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已经出现,但却并没有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相应解决的行政和司法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能否提出审查,在什么样的范围之内可以接受审查等等,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相关宪法和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

5、定。正是由于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才造成了实际生活中,面对违宪行为出现时,没有相关的机构和监督制度对其进行监督。  宪法监督适用范围小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宪法观念会逐步加深,而宪法监督的不断完善,将会使诉讼程序化成为发展的趋势之一,也称之为宪法监督司法化。但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内容只针对立法上是否违宪,是非常局限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适用机制不完善,对许多具体的违宪行为缺乏监督,从而对宪事纠纷问题上不能拿出有效的方案进行解决,想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就没有相关依据,因此,也就无法对违宪责任问题进行追究,这不仅体现出了违宪制裁没有

6、真正意义上针对发生的违宪行为进行制裁外,还在一定程度上使宪法监督权威受到了挑战,降低了其权威性。对于制裁,不管是对违宪进行撤销亦或者不批准,都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进行制裁,而对违宪行为的责任者进行制裁中,其制裁的作用微乎其微,没有达到制裁的真正目的。  二、我国宪法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主体问题  我国宪法中虽然对宪法监督的主体问题进行过规定,由全国人大来实施,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不适当,那么全国人大有改变其决定的权利,甚至对其进行撤销。但是详细分析下来,在进行具体操作上就会发现弊端,此项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项职权将由全国人大

7、中的哪个具体机关来进行实施,而此项规定在实际的执行上就缺乏了意义。  客体范围过窄  宪法监督在目前的法律形式上还只是抽象的法律文件。无论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决定,以及行政或地方性法规都只是抽象的法律文件。但是从宪法监督的实践和目标来说,所要进行审查的对象并不仅仅是抽象性的法律文件,还应将政府等的具体行为纳入审查客体中。如果不将其纳入客体中,会严重阻碍宪法的具体实施。  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中,针对宪法监督程序方面只进行了笼统地阐述,而对监督主体上面却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来,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主体范围上也

8、并不清楚,缺乏了实效性。  政治性强于法律性  我国宪法监督的主联盟体—我国的权力机关,这一特殊性直接致使,对违宪行为的责任者进行违宪问题追究的机关,不是专门的机关,却是权利机关自身。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策略  通过分析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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