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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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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宪法的监督机制在研究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之前,应当先正确认识宪法监督的涵义,这样才能找到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应对策略。宪法监督就其实质而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包括哪些方面呢?它是指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宪实施的全面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又指的什么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专门机关对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所实施的审查监督;另一种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宪所实施的审查监督。一、我国宪法监督
2、的现状(一)我国宪法监督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宄。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的职权。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体制规定的还是相对较清楚的,即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以各专门委员会为辅来监督宪法的实施。(二)我国宪
3、法监督的主体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法》第8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表明,全国人大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审查。《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在保障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事实上难以独立承担起宪法监督的职权,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是源于我国宪法实践的需要。由此,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全
4、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享有监督权。《立法法》第91条有相关规定,总体情况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宪法实践中,一贯作法是,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常委会秘书长分别交给有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如发现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由专门委员会报告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如果发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纠正意见,报常委会决定。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宪法监督。这来源于《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
5、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责任。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地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不适当的决议首要必然包括违反宪法的情形。因此,法律同时也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的职权。(三)我国宪法监督的客体从我国《宪法》第62条和67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宪法监督的客体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不适当的决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宪法监督的客体还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6、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等,而且还包括一切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及特别行政区的违宪行为,同时还有国家领导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四)我国宪法监督的程序从法律文本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宪法监督运行的相应程序。一共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会议召开期间,是由有关机关或者代表提出议案,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进行审查。问题就出来了,短短的会期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宪法监督,解决提出的问题?即便是有时间那相关主体会不会提出呢?不管是向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的主体均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
7、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全国人大会议议案的提出主体。二、我国宪法监督所存在的问题(一)宪法监督的主体问题《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的职权。从现生活中的实际操作来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机关实施这项职权。(二)宪法监督制度客体范围过窄目前法律规定了宪法监督的客体仅仅是抽象性的法律文件,包括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或者作出的决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从宪法监督实践来看,审查的对象不应该只是抽象性法律文件,应该还包括政府的具体行为、企事业或团体
8、组织的具体行为。这些也应当纳入其监督的客体之中。否则,极不利于宪法的实施。(三)宪法监督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性。宪法与其他法律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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