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问题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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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农民工就业问题浅谈就业问题关乎民心,人之所向。  一、农民也有再就业问题  不少人认为农民有承包土地,当然不存在再就业问题。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就业,是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失业,是指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人得不到就业机会或就业后又丧失了劳动机会的社现象。再就业,是指失业后重新获得就业机会。如果农民存在失业现象,那么就一定无法回避再就业问题。  二、农民再就业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  农民再就业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工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但实现再就业的农民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

2、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农民再就业问题严重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法律缺位。  1、没有专门的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解决农民再就业的法律。有些法律虽然涉及到一点点农民再就业的问题也是不公平的。例如社会保障,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有人研究发现,到城市再就业的农民只有很小部分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

3、障,其中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4]中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分项目的单行条例组成,以行政性立法为主,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它们大多以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条例”、“决定”、“通知”、“办法”、“规定”、“复函”、“意见”等形式出现。更有甚者,在条例、通知、办法、规定前又常常贯以“暂行”“试行”字样,其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无法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尚不能实现全国统筹,进城再就业农民的社会保障仅仅是社会保障的子项目,难以实现全国性立法。  2、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

4、我国不仅没有一部专门解决农民再就业的法律,而且以前也没有专门解决农民再就业的行政法规,直到2006年元月农历新春前夕,才在温总理主持下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还仅仅是“意见”,而不是“决定”。这个意见对农民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作了高度评价,称“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这是中央政府迄今对农民工社会地位和作用所作的最高评价。而且,中央政府专门就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5、单独出台《意见》则属前无先例之举。但这毕竟只是意见,其对农民再就业的保护的力度可能还不够强,而且仅限于“农民工”,还不能囊括整个“农民再就业”。  3、寄望于国家领导人的过问的人治效应。农民在再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往往寄望于国家领导人的过问,其实这是寄望于人治。农民在自己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时便频繁上访,上访后在领导的过问下某一个或某一些农民的问题得到解决,但对整个农民再就业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在这种谁上访、谁找到领导谁的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的效应下,上访找领导的人越来越多,而领导也越疲于奔命,忙于应付,更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和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至于往往是个别问题得到解决而

6、整体问题却未得到解决。  三、加强农民再就业的法律保护  1、加强农民再就业的立法工作。中国要从源头上彻底解决农民再就业问题,根本的还是要靠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农民再就业的立法工作。必须要对现有的就业体制、社会保障、户籍管理、教育培训等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无具体安排[5]。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而农民基本上没有。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导致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时没有社会保障这个“避风港”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

7、/9★精品文档★。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农民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6]。我们应当从法律和体制上取消对农村劳动力再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对纯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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