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国际海洋法庭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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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国际海洋法庭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区别一:渊源:国际法的渊源:(1)条约;(2)国际习惯法;(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及学说。海洋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辅助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赞同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二:管辖权: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法定组织之一。《国际法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

2、》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

3、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三:法官的组成及产生办法:国际法院: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

4、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必须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专家。在程序上,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而且都要获得绝对多数,所以往往数次投票才能成功。由于世界瞩目的位置,除了两会选举之外,不能有哪个国家在国际法院中自动拥有一席之地。但作为特权,五个常任理事国可一直有人担任法官。海洋法庭: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法官由《公约》缔约国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各缔约国可以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在海洋法领域内具

5、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提名不超过二名候选人。法庭法官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庭作为一个整体,应确保其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联合国大会所确定的每一地理区域集团(非洲国家、亚洲国家、东欧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以及西欧和其他国家)应有法官至少三人。法庭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每三年有三分之一的成员的任期到期。四:裁决所使用的程序:(一)法庭和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法庭规约》第24条第1款规定:争端可根据情况以将特别协定通知书记官长或以将申请书送达书记官长的方式提交法庭,两种方式均应载明争端事由和争端

6、各方;此规定与《国际法院规约》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在程序方面,《法庭规约》中不存在相应规定的,则由《法庭规则》做出补充规定。例如:对于法庭正式文字,《法庭规则》第43条规定:法庭的正式文字为英语和法语;这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9条相对应。《法庭规则》第53条规定:当事各方应由代理人代表,当事各方出庭时可以获得律师或辩护人的帮助;此内容与《国际法院规约》第4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相同。关于诉讼程序(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的内容规定在《法庭规则》第44条中,这与《国际法院规约》第43条相对应,但在《法庭规则》中不

7、存在《国际法院规约》第43条第3款[21]那样的规定。关于判决复核,《法庭规则》在第127~129条作了规定,这与《国际法院规约》第61条相对应。《法庭规约》第26条第1款规定:审讯应由庭长主持;第27条规定:法庭为审理案件,应发布命令,决定当事每一方必须终结辩论的方式和时间,并作出有关收受证据的一切安排。另外,关于书面程序,与《国际法院规则》第44~53条相同的内容,则规定在《法庭规则》的第59~68条中。对于缺席审判,《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国一方不到法庭或不辩护其主张时,他方得请求法院对自己主

8、张为有利之裁判;而《法庭规约》第28条规定:当事一方不出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时,他方可请求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当事一方缺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可见,法庭对于当事一方不到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持中立的态度。(二)法庭和国际法院的(附带)特别程序1.临时办法(临时措施)因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至作出最后裁判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为了保全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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