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损害赔偿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损害赔偿

ID:11358449

大小:2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损害赔偿_第1页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损害赔偿_第2页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损害赔偿_第3页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损害赔偿_第4页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损害赔偿_第5页
资源描述: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损害赔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损害赔偿定按份责任还是定连带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作为人们出行和运输货物的主要交通工具,公民购买拥有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尽管交通法规比较健全,但是交通事故却仍然频繁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现实中还是客观存在。由此,这些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伤亡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也就摆在了交警大队的民警、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和代理理赔的律师面前,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方的民事责任,得到有效遏制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那么机动车之间发生

2、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伤亡的损害赔偿,机动车双方对乘车人的损害赔偿是否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个问题现实审判中却存在了二种观点,一种是互负连带责任,一种不负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现就手上二件类似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截然不同。为此,结合案件阐述自己的观点,与各位同仁相互交流,不足之处还望同仁批评指正为盼。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针对目前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处理时出现了二种不同的观点。笔者去年办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发生事故

3、的机动车双方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害后果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而最近笔者受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与前面的案件相似,但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机动车双方对受害乘车人的损害后果不负连带责任,而是一种按份责任。为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和法律职业人士,有必要也有责任就此不同的处理结果,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引起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似案件时予以高度重视,以便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和赔偿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及时实现。  一、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简介及一审判决结果:  第一起:2005年11月23日

4、6时,沈某某驾驶皖A-xxxxx号夏利牌小型客车沿合肥市屯溪路由东向西行使至屯溪路与桐城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瞿某某驾驶的皖A-xxxxx号桑塔纳牌小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车损坏,乘车人葛某某等人受伤。同日,葛某某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医院抢救,住院治疗42天至2006年1月4日出院,住院医疗费17486.90元。出院小结建议休息一个月。出院诊断:1、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中);2、鼻骨骨折;3、鼻中隔偏曲。2005年12月6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沈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左转弯未能让直行车先行,应负事故主

5、要责任,瞿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能减速慢行,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葛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瞿某某所驾驶的皖A-xxxxx号桑塔纳牌小型客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另外,皖A-xxxxx号夏利牌小型客车的车主为唐某某,皖A-xxxxx号桑塔纳牌小型客车的车主为合肥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事故发生后经调解不成,虽于2006年10月24日,葛某某委托笔者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笔者接受了委托,并在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6、被告沈某某及唐某某、瞿某某及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葛某某的各项损失(因赔偿项目及数额不是讨论的主题故不在写进,下同)。案经该院审理,该院认为被告沈某某违反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左转弯时未能让直行车先行,造成所驾驶的皖A-xxxxx号夏利牌小型客车与皖A-xxxxx号桑塔纳牌小型客车相撞,对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按60%的比例负担,被告唐某某作为该车车主与驾驶员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瞿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能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了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应负次要责

7、任,按40%的比例负担,被告出租车公司作为该车的登记车主与被告瞿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瞿某某所驾驶的皖A-xxxxx号桑塔纳牌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瞿某某应当承担葛某某损失的,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按95%承担理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告沈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原告葛某某受伤,责任双方对由此给原告葛某某造成的损失互负连带责任。该院根据相关证据对

8、原告葛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总额予以确定后,遂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案号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6]包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除被告沈某某、唐某某连带赔偿原告葛某某损失总额60%的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