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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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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1〕27号各市卫生局,义乌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的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请认真抓好落实。二○一一年五月六日-15-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导意见为加强我省餐饮服务单位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指导其规范、合理使用,切实保障大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
2、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意见。一、定义及范围1、调味品:在饮食、烹调和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2、食品添加
3、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15-允许使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品种。具体参考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参见卫生部发布的名单(附件1)。慎用: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见附件2)。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基本原则1、不应对人体产生健
4、康危害。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5、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GB2760、GB14880和卫生部相关公告要求使用,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6、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对良好加工措施和卫生的要求。三、进货查验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国家对调味品及各类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查验所购产品的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同时核对是否与购物凭证相符,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
5、买日期等内容。-15-2、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感官。所购产品必须保持品种应有的色、味和组织形态特征,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在保质期内使用。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的严禁使用。3、严禁采购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4、采购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产自境外的食品添加剂和存在使用疑问时),应查对所购食品添加剂或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是否列入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四、索证索票1、餐饮
6、服务提供者采购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不得向流动摊贩采购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 2、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单位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日期为1年以内的、按产品标准开展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15-4、从流通经营单位(代理商、商场、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等)采购的,应
7、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日期为1年以内的,按产品标准开展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8、 6、批量采购进口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检验产品必须与所购产品为相同批次。五、标签标识1、调味品-15-要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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