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效果折衷说之评论(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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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效果折衷说之评论(上)论文..毕业关键词:合同解除折衷说直接效果说恢复原状返还债务内容提要:解除效果之折衷说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旨;解除不消灭合同关系之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将恢复原状义务作为合同解除导致的返还债务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弱点。折衷说对于我国合同法第98条的解读、对于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依存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在利益衡量方面处于劣势。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和合同解除三者之间关系的把握上,折衷说看错了法律评价的重心。折衷说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之说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解

2、除,其法律后果原则上是按照直接效果说设计还是符合折衷说的界定,韩世远教授力主后者,1笔者认为是前者。2这种分歧不是单纯的名份之争,而是事关一系列民法制度及理论(如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恢复原状义务、债的同一性、债的担保等)的构成和衔接,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毕业,甚至反映着学者对法律及其发展演变的理念;加之韩世远教授对笔者所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3有颇多商榷意见,有必要对折衷说予以剖析,从而知晓可否依据折衷说解释我国现行法。一、折衷说不符合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旨为了使论争有交锋之点,须首先

3、明确直接效果说和折衷说各自的含义。直接效果说的要义为,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4折衷说的要义为,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与直接效果说相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与间接效果说相同)。5或曰“解除面向将来消灭债权关系(非溯及)。因此,未履行的债务当然消灭,至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则产生新的返还请求权”。6到底是折衷说还是直接效果说符合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

4、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呢?(一)折衷说与合同法第97条前段的规定不尽一致折衷说一方面赞同合同法第97条前段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规定,另一方面主张合同解除产生恢复原状的债权关系,包括风险负担的内容。风险负担的内容,含有原物返还不可能的场合,原则上应负价格返还义务(造成原物返还不能会有多种原因,是否应当统一地按照价格返还义务来处理,值得探讨)。7但该价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是按照返还时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还是由裁判者确定,抑或依据原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确定?恐怕绝大多数情况下

5、是后者。如此,依风险负担规则,由受领人承担风险时,受领人不是赔偿给付人因给付物毁损灭失所受到的损失,而是承担给付物的价款支付义务。该种价款支付义务,在依据原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确定的情况下,是原合同价款支付义务的复活,也即原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义务。这就表明合同解除场合并未终止尚未履行的债务。而这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第97条前段的规定。与此不同,按照直接效果说,合同若溯及既往地解除,可能产生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均非原合同债务的复活。这就与合同法第97条前段的规定相合。(二)折衷说不符合合同法第97条后段

6、的规定合同法第97条后段关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不符合折衷说的规格要求,却与直接效果说相一致。之所以如此断言,是因为该条后段并列规定了“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解除的效果。依据折衷说,已经履行的债务转变为返还债务,发生返还请求权。遵循折衷说的逻辑,该债务是同一项返还债务,韩世远教授称为恢复原状义务,逻辑上不会并存着“恢复原状”的债务和“其他补救措施”的债务。该请求权性质和类型是同一的,而非两种以上的权利,甚至在

7、量的(请求返还的数额)计算上也遵循统一的规则,体系上不应当是并列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请求权。假如不使用“返还债务”、“返还请求权”的术语,一定要采用其他表述,那么,一个“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返还”就足够了,添加“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完全是画蛇添足,人为地制造混乱。如此,问题便成为,只要我们不认为立法者犯有逻辑错误,就应当另辟解释的蹊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8到现行合同法条文的演变观察,所谓“恢复原状”,其含义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第103条规定的恢复原状为窄,给

8、付物为动产时仅仅指“有体物的返还”,给付物为不动产且已经办理了移转登记时,则为先将受领人的登记注销,使登记恢复到给付人名下(以下简称为复原登记),不再包括“所提供劳务的恢复原状”、“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时的恢复原状”、“受领的有体物消失时的恢复原状”等。“所提供劳务的恢复原状”、“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时的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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