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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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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现状及其展望——从世界的角度论文.freele:T)。我国迄未制定民法典,但现今业已基本形成民法典的各部分(编)。这就是《民法通则》(1986年)、《合同法》(1999年)、《婚姻法》(2001年修订)、《继承法》(1985年)、《物权法》(2007年)及《侵权责任法》(2009年)。将来在适当的时候,我国会在这些单行民法的基础上编纂完成民法典,分别形成独立的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各编。其中,民法总则系对人(iete)。2(二)近年来法国民法的修改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2、》于2004年迎来200周年,200年来,该民法典的基本架构虽然没有变化,但其内容多少也有一些修改(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的家族法的修改)。首先,2004年以后进行修改的有:2006年继承法的修改与担保法的修改,以及2007年依法将信托编入民法典第2011条以下。担保法的修改系将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集中规定于民法典第4编中,其目的在于:(1)求其现代化,使担保权设定、实行的手续简化,节省费用,讲求实效性;(2)使易于获取信用;(3)使人们易于阅读,使虽非法国人也能了解。3其次,以PierreCatala
3、教授为首,设立债法修改委员会,并于2006年6月公布《债法修改草案》。最后,法国传统上也将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1641条以下)与债务不履行责任(民法典第1184条)相区别,采取二元说。但20世纪后半叶,主张采一元说的声音日渐有力。即以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1964年的《海牙国际动产买卖统一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1999年的欧盟指令为背景,极力主张一元说的教授JacquesChestin认为,瑕疵担保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区别不明确,两责任相重叠,因此应采取一元说。
4、4(三)近年日本民法的修改日本民法自1898年施行以来,迄今已经过110年,达一个世纪以上。为适应社会变迁、演进的需要,虽然尽量以判例、学说发展之,但难免也会出现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因此于2005年11月成立民法修改研究会。5年来,尤其对于日本民法财产法草拟了《日本民法修改试案》。现今日本法制审议会和日本民法学界正对日本民法财产法中的债法进行修改。5三、21世纪的民法指向的目标今天我们早已迎来了21世纪。在这个世纪,民法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或者说民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什么,无疑是值得关注的。归纳言之
5、,主要有下列六个方面。(一)和平21世纪民法首先指向的目标是人类的和平。20世纪,人类遭受了两次世界大战,即1914年至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37年至1945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使无数人遭受了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一些地区(如中东地区、非洲一些地区、南亚地区)长期存在的局部战争、地区冲突,也以极端残酷的方式表现出来,悲惨的境况甚至延续至今。对人类而言,最大的不幸,莫过于陷入战争之中。21世纪,应当尽力避免战争,或者说完全消除战争。6如果说人类在法律领域有什么共同语
6、言的话,那么这个共同的语言就是民法。民法是规制人民日常生活的法,它最能反映人类的本性,表现人类的最根本、最本源的那部分东西。由此决定了世界各国的民法在根本上是相通的,而与阶级立场、政治主张、政治观点、政治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等无涉。民法因此具有沟通人类的心灵,促进人类的交流,使人类世界结成为一个“世界联邦”的功用。7所谓世界联邦,即马克思·韦伯(MaxWeber)所说的“世界国家”。各国民法的发达、民法文化的弘扬以及民法的国际交流的深入和普及,使人类日益向世界联邦或世界国家的方向迈进。(二)人权21世纪民
7、法指向和追求的目标其次是人权。所谓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追求幸福权等。民法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是人权的起点和基石,它们构成人权最根本、最基础的内容。在今天,于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剥夺他人的人权,使他人遭受不幸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例如,各种各样的内战、武装斗争、恐怖袭击、饥饿、贫困、政治压迫,社会的、宗教的差别歧视,灾害、环境污染乃至人权侵害等,皆使相关人的生活处于悲惨的境地。21世纪是人格权和人权保护的世纪,作为权利宣言和权利宪章的民法,理当以
8、保护人权、维护人权、尊重人权为其主旨和使命。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获得极大发展,人民享有的各项人权获得保护。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侵害人权的现象、对男女进行差别对待的现象、对残疾人施以歧视的现象等还是偶有存在。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人权保护中加以消除。另外,现今我国人权保护的种类和层次还有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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