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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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上)关键词:人格/主体资格/主体/主体特质/主体性要素内容提要:在私法理论和制度中,“人格”范畴具有“主体资格”、“主体”、“主体特质”、“主体性要素”四种含义。其中,“主体资格”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法定条件;“主体”指特定的实体获得主体资格后的法律状态;“主体特质”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据之享有主体资格的其客观上所具备的属性;“主体性要素”则是人格权的客体,指自然人主体得以构成的且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客观要素。这四种含义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主体资格”是“主体”得以形成的法定条件,“主体资格”范畴也就是用来描述“(某种)实

2、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的“转化关系”的概念;而“主体特质”和“主体性要素”都是指“主体”(或拥有主体资格的“实体”)在客观上所具有的属性,这两个范畴都属于描述某种“事物”的概念。一、问题的提出不论在私法基本理论上,还是在法理学上,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人格”都是一个引起了颇多争议的范畴。有英美法学者就此指出:“法律人格的概念难以界定并且已经成为知识界激烈论战的中心,很多这样的问题已经转移到了法律领域。”[1]我国民法学界也在“人格”的含义、类别及其与其他相关范畴的区别等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有些学者还同时在几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人格”一词。[2]虽然法律不可能形

3、成彻底概念化的体系,因而法学研究作为一种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的探索也就不可能完全消除争议,但是,现代法律(尤其是成文法)是规范化、系统化的行为准则,法律上形成了许多范畴,并且互相联结,构成一个秩序井然的逻辑上高度和谐的体系,据此,追求法律逻辑上的清晰和顺畅也就是法律和法学的任务之一。[3]所以,在对“人格”范畴的理解上,我们也需要通过合乎法理逻辑的分析来逐步减少(乃至消除)诸多争议,[4]而不能坐视“意见不断在增加,问题却没有进展”,[5]否则就意味着思维的懒惰,或智慧的缺席。由于“人格”范畴具有若干不同的含义,而此等“一词多义”正是导致在该范畴上的诸多争议的一个根

4、源,所以本文首先考察“人格”范畴在私法理论和制度中的几种基本含义,然后再以其中的“主体资格”这一义项作为参照项,来分析“人格”的几种含义之间的区别。二、“人格”范畴的几种含义“人格”范畴的西语表达有:英语personality(或personhood),德语Persönlichkeit,法语Personnalité。下面就结合英语和德语世界中的既有观点来考察“人格”范畴在私法上具有的几种含义,以及与这些私法上的含义密切相关的该词在文化与社会理论上的含义。只有首先了解“人格”范畴具有哪几种基本含义,才能进一步厘清这几种含义之间的区别。(一)“主体资格”的含

5、义在法律史上,“人格”范畴首先就具有“主体资格”的含义。在罗马私法中,大体相当于后世的“(法律)人格”范畴的一个术语“Caput”就有“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含义。[6]在现代法律上,“(法律)人格”首先也是“主体资格”的意思,是指在法律上作为一个法律主体——该法律主体能够维护和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资格,英文中的对应范畴为(legal)personality[7]或personhood,[8]德文中的对应范畴为(Juristische)Persönlichkeit[9]或Rechtspersönlichkeit。[10]换

6、言之,“人格”首先指资格的拥有者据以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法定条件(或依据),而权利、义务和责任乃是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法律人格/主体资格也可以界定为“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之主体的能力”,对应于德语上的另外两个术语——(狭义的)Rechtssubjektivität或Zuordnungssubjektivität。[11]另外,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所以法律人格也就是成为法律关系之主体——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归属者——的资格。[12]法律关系可分为公法法律关系和私法法律关系,[13]法律人格也就可以分为公法人格和私法人格

7、。后者即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依据上述大卫·M.·沃克(DavidM..·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personality”一词的释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法学家帕特瑞克·威廉姆·杜福(Patrickensch)发展成为道德主体和法律主体(person,Person)的能力”,[34]或者换个角度说,专指“道德主体和法律主体所具有(person,Person)的特质”。兹分述之。康德的伦理哲学贯穿了这样一种观念:伦理上的“人/主体”(Person)是理性的实体,他们能够理解其行为在什么时候是值得称赞和值得责备的,因而能够服从道德规律,能够构建道德规则和道德共同体。

8、[35]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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