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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我国人格权法应当着重解决的三个问题内容提要:《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法就是中国人格权立法的“中国模式”,具有先进性和领先水平,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坚持这一传统,制定专门的人格权法编,并且规定好一般人格权,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好具体人格权。关键词:人格权法/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Abstract:ThepersonalrightprovisionsprovidedintheGeneralPrinciplesoftheCivilLawhasfixedonaChinapatternofthelegislationofpersonalrightlaw,the
2、advantageandsuperiorityofwhichshouldbekeptbyprospectivecivilcodeasatradition.Aseparatepartofpersonalrightshouldbeconstituted,thegeneralpersonalityshouldbewellprescribed,andtheconcretepersonal2ityshouldbedetailedtothegreatestextent.Keywords:personalrightlaw rightofpersonality gene
3、ralpersonality concretepersonality一、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应当单独成编(一)世界各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的基本体例当代世界各国民法都极为重视人格权,把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放在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加以严密的保护。目前,世界各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主要有四种体例:法国法式。《法国民法典》非常重视人的地位和保护,第一卷专门规定人法,对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法律确保人的首要地位,禁止任何侵犯人之尊严的行为,并保证每一个人自生命一开始即受到尊重。”但是,《法国民法典》受到时代的限制,法典并没有专门规
4、定人格权。在随后的历次修改中,民法典陆续增加了有关人格权的若干规定,但仍然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法国十分重视人格权的保护,其法律依据在于《人权宣言》和《宪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1],以及民法典第16条规定。德国法式。按照梅仲协教授的意见,人格权一语,系德国学者所创设。[2]在立法中,《德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姓名权及其保护,这就是第12条:“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他人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
5、害之诉。”第二部分,规定在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法典第二编是债的关系法,其中第七章为“各个债的关系”10,第二十五节规定侵权行为。第823条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自由权,第824条规定信用权,第825条规定了贞操权,把这些人格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加以规定,确定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在2385条组成的《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人格权的条文寥寥几条,与人格权的重要地位并不相称。因此,有的学者批评《德国民法典》是一部“物文主义”的民法而不是人文主义的民法。[3]瑞士法式。《瑞士民法典》改变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法规定的惯例,采用了新的方法,即在
6、民法总则中规定人格权法,把人格权作为最主要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形成了当时最具鲜明特色的人格权法的立法例。在法典的总则中,从第1条开始,就规定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规定防止对人格权的过度约束,防止侵害,并且规定人格权的具体保护方法。同时,在瑞士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又专门规定了对生命、身体、名誉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这样的立法体例,揭开了人格权法立法的新的一页,对保护人格权具有重要的意义。瑞士民法典的人格权法部分在人类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标志着现代人格权法立法已经进入了完善时期。[4]加拿大魁北克法式。1991年12月18日通过、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加
7、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一改世界各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的上述三种模式,采用了新的方法规定人格权。该法典首先在第一编第一题中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以及对人格权的保护:“任何人均为人格权的享有者,诸如生命权、人身不可侵犯和完整权、姓名、名誉和私生活受尊重权。”“上述权利不可转让。”其后,该法典在第一编第二题,专门规定“某些人格权”。其中,专门规定人身完整权、子女权利的尊重、名誉及私生活的尊重、死后身体的尊重。在第三题中,还专门规定了姓名权。在第五题规定了法人的人格和人格权。事实上,《魁北克民法典》的第一编就是规定人格和人格权,其意义在于,将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
8、利诸如物权、债权等列在平等地位上,并且突出了人格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