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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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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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1条 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第2条 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第3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劳资科负责

2、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第4条 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劳资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劳资办理调动手续。第5条 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

3、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第6条 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劳资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第7条 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8条 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第9条 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第10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劳资科。第三节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11条 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

4、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第12条 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第13条 定编定员方案,由劳资科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科配合,共同编制。第14条 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第15条 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

5、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劳资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属农民工的,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属劳合工的,直接送职工培训中心加以教育培训。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后,自找单位上岗。第16条 职工在待岗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下岗期间在人力科。第17条 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劳资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第18条 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第19条 对新招收(录用)的劳

6、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第20条 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劳资科,劳资科即予以辞退。第21条 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先安排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再根据其德、能、勤、绩择优使用。第22条 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第23条 无论招收或

7、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劳资科统一管理。第24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劳资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25条 临时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劳资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办完离矿手续后,退还本人缴纳的1000元押金。第26条 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细则》,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处理,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是临时工的,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特殊情况除外)。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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