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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能动司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意义及要求【摘要】法院推进能动司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客观必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法院不仅要立足审判、服务审判,化解社会矛盾、宣扬法治理念、引导个体行为,还要进一步地延伸司法功能、拓展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区域稳定、服务民生。【关键词】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审判如何将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地应用到司法审判当中,是人民法院当前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找准法院审判与社会管理的有效结合点,破除被动应付、因循守旧的传统思维,促进各项审判活动从“被动”
2、到“能动”的功能转变,促进各项审判管理从“自立”到“参与”的角色兼容。坚持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统一性,以能动司法引领社会管理创新,以社会管理创新丰富能动司法理念。以能动司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意义7沈德咏所言:“司法机关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置身于经济社会的主战场之外。”虽然被动性是司法权运作的重要属性,但实践表明“司法工作被动性的特点,并不排除主动服务的可能。”①一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客观必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基本方法在于发展生产力,而解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基本方
3、法在于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将处理矛盾的关口扩大和前移,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法者不仅在定纷止争、除暴兴利,还在于利民规矩墨绳。而法院的司法服务功能在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下理应担负起自身的社会管理的职责。三是响应党政部门协调联动的必然要求。群体性、社会性案件更需要法院融入整个社会管理之中,在恪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能动性的参与到党委、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之中。四是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现实选择。法院所承载的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责必然要求法院能动性地实现司法职能,
4、以积极的姿态、审慎的步伐迈入社会管理的舞台。以能动司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要求合法性要求。社会的快速发展讲求效率,社会的平衡发展讲求公正,没有公正制约下的效率必然是畸形的发展,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制。“一个公正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治条件下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的理念,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条件下法院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②因此,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都应在中国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而不能突破宪法法律和组织法的规范原则。7政策性要求。法
5、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活动尚处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阶段,法律规范的空白尚需要政策性的规范和引导。这就需要我们始终坚持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一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指导原则。理性地把握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尤其是与行政部门的关系,不越权、不推诿、不混同。服从党委领导,积极参与非诉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司法建议和人员支持。群众性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在审判中关注民生、体现群众的观点、符合群众的期望。所以,立足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要体现法治化、
6、政策化,还要体现群众观的要求,强调司法中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③司法制度的改革,虽然强调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但它必须与民众的朴素需求相适应,把以人为本作为能动司法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能动司法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能动司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院作为法院以能动司法促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在于能否选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定位和切入点,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符合法院审判实践的工作机制。7第一,立足审判,以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完善。能动性地发挥审判的引导功能,
7、以实现规范个体行为的社会管理创新。庞德说:“法院具有控制社会的功能,其实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治权威,通过运用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或方法之法律,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迫使他自己行为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人从事反社会行为”。④对此,法院一要泾渭分明地区分对错,除民事、行政案件必要的调解程序外,刑事案件的罪与罚必须明确、有力、坚定,以体现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二要不遗余力地执行,太多“空头”判决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而有效的执行方可以更好的规范个体的守法行为;三要以个案突显规则理念,在守法守信者和
8、悖法悖信者之间建立起一道成本压迫和社会评价的红线。能动性地发挥决策的建议功能,以实现法律政策完善的社会管理创新。这就需要法院一是以实践变法律之适用,通过自下而上的整体推进,而非超越自由裁量权之上的恣意变通来促进法律规范更加贴近实践的需要。二是在实践中追求法律完善,“这就需要法院在深刻把握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作出价值选择,搞好漏洞填补,进行条文语义整合,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⑤。三是以实践促进政策完善,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社会生活中的“晴雨表”,一些不易察觉的社会矛盾总会以某种案件类型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