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模式和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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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共享模式和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开放存取等知识共享模式属于阿玛蒂亚·森所谓“伦理系统”的范畴,不是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基于知识共享伦理系统与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相互关系上的区隔性原理,“知识产权替代模式说”不能成立。伦理系统与法律系统平行发展才是具备合理性和可能性的未来模式。这一模式提示我们:一方面须固守知识产权的私权定位,限定在私法范畴内改革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须兼容并蓄,鼓励各种知识共享模式的发展。  一、引言  近年来“知识产权的未来模式”成为备受关注的议题。欧洲专利局自2005年起组织专家研究“知识产

2、权制度到2025年将会怎样发展”以及“这样的制度将会有怎样的全球合理性”等问题,历时三年形成题为《未来知识产权的愿景》的研究报告。{1}(P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曾就此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杜克大学的博伊尔教授提交了题为《知识产权的未来》的论文。{2}(P1-12)加拿大知识产权法学者盖斯特就“加拿大版权法的未来”编撰论文集,{3}(Pl)斯皮内罗则从伦理学家的视角撰文讨论“知识产权的未来”。{4}(p1-16)莱斯格影响甚广的着作《思想的未来》对此亦多有涉及。{5}(P1)  该论题也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李杨早在2003年即

3、着书讨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7/37★精品文档★。{6}(Pl)王太平在《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发表论文《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7}(P82)黄汇则以公共领域为逻辑起点阐释版权法的未来,{8}(P30)胡开忠主持的“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模式研究”课题更获批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上述情况说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模式”已形成相对稳定的问题域,并成为知识产权研究的新热点。  学者并非算命先生,预言未来既非其所长,亦非其当为。对知识

4、产权未来模式的探讨何以能成为规范的学术命题并赢得学者的青睐呢?如果我们把“民法的未来”或者“刑法的未来”当作一项研究课题,一定会引来不解甚至嘲笑,但“知识产权法的未来模式”却成为许多知识产权学者严肃探讨的问题,这有其特殊的背景:  其一,知识产权的观念和制度尚未完全定型。它出现的时间不长,没有民法和刑法那样悠久的历史。按照谢尔曼和本特利的说法,现代知识产权法滥觞于19世纪50年代,许多知识产权的基本观念和范畴至此才出现并渐被接受。{9}(P7)其后的一百多年,既有专利法被废止的反复,[1]也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急速扩张的“过

5、激主义的立法”,[2]制度层面可谓变动不羁。既有秉持财产权神圣观念,将知识产权描述为自然权利的“知识产权拜物教”;也有要推翻打碎这偶像崇拜,视知识产权为原罪的“批判知识产权运动”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7/37★精品文档★,观念层面可谓波澜起伏。知识产权法律没有传统民法那种一脉相承的概念体系和思维方法所形成的形式理性的约束,知识产权观念也缺乏刑法那种大多数人都能认可其正当性的最低社会共识。短暂而波动的历史轨迹,使人们很难对知识产权的未来形成稳定的预期,由此产生了理清其中线索,把握其发展趋

6、向的需求。  其二,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法律面临的现实困境。始于20世纪中叶的新技术革命改变了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原有技术条件,作为其标杆的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形成迥异于过去以机械和化学为主的技术格局。新的技术背景给知识产权法律带来许多迄今尚未解决的难题,使既有制度表现出“不适应性”,进而在观念层面引发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质疑和学者对知识产权制度未来发展方向的反思。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7/37★精品文档★  具言之,信息网络技术打破了版权法既有的利益平衡格局,却使之陷入进退失据的状

7、态。一方面版权法对广泛存在的网络侵权现象束手无策,招致版权权利人的不满,另一方面将印刷技术条件下形成的版权法套用于网络传播方式,又可能损及公众的信息获取权、隐私权和创作表达自由,似乎总是难以找到令各利益关联方普遍接受的新的平衡点。这种状况激发了对版权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可适用性,甚至对版权法本身存在合理性的质疑。激进主义者宣称,版权法不能适应网络技术条件,应该在版权法外另起炉灶。[3]而后现代主义者则试图解构“作者”与“作品”的概念,宣告“版权之死”。{10}(P813-920)  另一方面,以遗传工程为核心的生物技术变革使专

8、利法面临窘境。自198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iamondv.Chakrabarty一案判决中将转基因微生物纳入专利保护,并声称“阳光下一切人造物皆为合格专利主题”,{11}(P309)专利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转基因生物体、基因序列、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渐次被美国、欧洲、日本的专利局或法院判决所肯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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