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永佃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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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永佃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第l2卷第2期2011年6月燕山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Yanshan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Edition)Vb1.12NO.2Jun.2011国家剥田制:我国农村土制度改革的方向孪国娟,沈晓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摘要]我国长期以来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对稀缺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已经基本耗尽,所存在的种种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对我国衣地产权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论文通过

2、对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种种方案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合理方向应该是"国有永佃制".[关键词]产权;农地产权;国有永佃制[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692(2011)02—0087-04农村土地产权是指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指构成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它是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权能分割,界定及归属的经济与法律关系的总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土地产权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

3、资源及其他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农地产权制度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土地制度曾经产生出巨大的制度收益,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1.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既表现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含糊和不同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也表现在实践中的多样性和重叠性.《宪法》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界定为乡村两级所有.《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

4、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这些法律条款中可知存在着至少三种所有权主体: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条款表面上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主体边界.在现实中,"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由于用抽象的"农民集体"取代了农民个体,从而使农民们实际上并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从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看,政社合一的体制解体后,大多数地方

5、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己解体或名存实亡,乡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并没有一个实际的行使主体,因而处于实际上无人所有的状态,这样乡政府就可以【收稿日期】2011-03—22[作者简介】李国娟(1984--),女,山西万荣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沈晓梅(1955一),女,河北秦皇岛人,燕L大学文法学院教授.88燕山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以集体所l仃者名义支配土地的使用并侵蚀农民的土地产权利,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实际支配者和最大收益者

6、.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着名经济学家周其仁指出,"集体共有制既不是'种'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闰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社会主义制度安排."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使集体所有权产权严重残缺,其丰要表现在:(1)使用权残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r非农业建设",这就严格限制了农用土地的非农使用,从而使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受到严格的限铕0.(2)收益权残缺.《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片j."但国家对征用集体农地给予的补偿并不是市场交换价值,而是

7、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国家可以凭借公权力以低价从农民那儿获得土地使用权然后以高价出让,从中赚取巨额差价.因此各地方政府无不热衷于从农民手中"圈地".(3)处分权残缺.法律规定集体不得自由买卖,租赁,转让和抵押农地,集体农地只有经过政府征收或征用后才能转让和出让.因此国家实际上垄断了农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所有者实际上并没有土地的处分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残缺(1)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确定.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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