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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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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佃制下的田皮价格[摘要]本文从安徽歙县遗留的民间置产簿本及田皮买卖文契辑录田价及田皮价。比较之下可以看出田皮价格之波动远为剧烈;在多数年代田皮价超过田价。利用不同的田皮比价来计算吉尼系数,明显看出上涨的田皮价格可以进一步使地权分配平均化。[关键词]永佃制;田皮价格;地权分配ThePricesofPermanent-TenancyLandsAbstract:BasedonthedatafromtheSouthinprovinceofAnhui,pricesofthepermanent-tenancylandsappeartobeveryvolatile
2、.Thedatafurthershoalstyle="MARGIN:0cm0cm0pt;TEXT-INDENT:26.25pt">Keyanent-tenancy;landdistribution一、前言永佃制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一个相当奇特的制度。它的起源不一,因地而异,但是发展到后来,这些不同起源的土地制度,逐渐同一化,具有共同的特色与内容。直到清末民初,各地区对此一制度及其措施尚保留着不同的名称。在这里我们统称为“永佃制”;享有永佃权的农户称为“永佃户”;永佃制下分离出来的所有权称为“田骨”;分离出来的耕作权称为“田皮”。近人曾对永佃制作过许多研究
3、,但是此制度对中国农村经济的若干重要影响,仍未曾引起研究者的注意。福建及安徽皖南地区,民间曾留下为数众多的田皮买卖契约。现抄录安徽歙县的一张田契作为我们研究的起点。[1](p194)歙县黄瑶珍退小买田契立退小买田契人黄瑶珍,今因欠少使用,自情愿将自己作种场字号小买田一业,计税一亩五分,土名金线充,凭中立契出退与家堂兄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小买田价之丝银二十四两整。其银当即收足。其田即交过割管业作种,无得异说。此系两相情愿,并无威逼、准折等情。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退人承当,不涉受业人之事。今恐无凭,立此退据久远存照。嘉庆元年十月,立退批人黄瑶珍凭中
4、黄福兴黄福招黄双喜黄绥衡田皮的买卖契书与通常田地买卖所立之契大体相同,但是不称买契,而称“退契”,这与永佃制的来源有关。永佃权是由普通佃权演变而得,佃权是从田主手中取得,佃户退佃时将佃权交还给田主,所以一直称为退契,也就是放弃永佃权。不过永佃户放弃永佃权时要取得金钱,形式上是退佃,实际上是出售产权,故售价被称为“退价”,而不称卖价,出售田皮者称为“出退人”,买者称为“受退人”。退田契上也有若干细节之规定。契上要说明田之现状。收割后出卖者要写明“光板田”或“空田”,已下种后出卖则写明“青苗田”,这点与退价多寡有关。出退人要写明田皮来源“自置”、“自退”(
5、即自买、自种、“承祖遗受”、“承父遗受”),清代乾嘉时期,安徽境内永佃制已行之有年,故田皮买卖文书上大多是“承祖遗受”,可见田皮久已被视为合法产权,可以遗赠后人。退契中通常都写明“未曾出典”或“无重复交易”,“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退人承当”之句。退契的标准格式与规定是十二年内出退人不得回赎田皮,但十二年以后可听凭原价赎回。一如乾嘉时期的田地买契,卖者常有多年后的原买主“找价”之事,田皮退契也常有此现象出现,主要是反映乾嘉时期田价上涨太快,卖田者心有不甘,卖了田皮后仍要再三找价。在本文中,我们要根据所收录到的田皮价格,集中讨论两点:(1)田皮价格
6、与土地市场;(2)田皮价格与地权分配。二、田皮价格与土地市场安徽省博物馆收藏了歙县地区民间遗留下来的退小卖田契,共五十余张,最早的是雍正十二年的,最晚的是光绪三十年的。我们排除其中的“地”、“山”、“草田”的退契,只选田这一类的,共四十九张,录取其中的“退价”,即田皮售价,排列于表1。但如要真正了解田皮价格之变动,最好是与当地一般田价相对比观察。所以我们又选录了歙县(也包括一部分休宁的)民间遗留的置产簿,其中明确记载成交时的田价。我们也排除山、塘、地之交易,只选田类,从康熙元年到宣统二年,共得391条田价。因为数量较多,我们便计算每十年间的平均价格,列
7、于表2。在永佃制下,田骨与田皮分别成为两种不同的产权,其市场价格分别在两个市场独立形成。田骨代表所有权。由业主(地主)占有;田皮代表耕种权,由永佃户享有。耕作权变成独立产权后,其主人可以自由转让、遗赠,或在田皮市场上出售。表1与表2相对照,我们可以立即发现,田皮价格起伏波动远大于一般田价。这显示田皮市场远为活跃。歙县的田皮价格,在雍正十二年(1735)时只有1.388两一亩,远低于当时的田价(约每亩7两),田皮是田地投资的捷径,因此田皮市场看好,需求旺盛,田皮价格飚涨。直到嘉庆元年(1796),田皮价格涨到与田价看齐,每亩都要17两以上,从1735年到
8、1796年这60多年间,田皮价格增值10倍以上,而田价不过涨了一倍,买到田皮之人都有了巨大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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