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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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编辑。[摘要]本文考察了三国时期孙吴的官田租佃制度,着重探讨了“二年常限田”的含义以及官田与私田的关系,并分析了嘉禾四年与嘉禾五年租税不同之原因。[关键词]官田租佃常限田余力田1999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了《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1]。田家莂系当时吏、民租佃官田并缴纳租税、钱、布的记录,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孙吴的佃田制度。吴简整理者在该书的“解题”中对某些问题有所考述,高敏先生有多篇论文研究田家莂,XX年在“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吴荣曾、王子今等先生也对田

2、家莂中所涉及的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见解。他们的研究与论辩,给笔者很大启发,本文拟就简牍所涉及的佃田制度做一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一、町与亩根据券书,每家所承租的土地都按“町”划分。“町”的本义指田界或田间小路,如《说文·田部》:“町,田践处曰町。”也引申为由田界或田间小路分隔而成的一块块田地,如《文选》之汉张平子《西京赋》:“筱簜敷衍,编町成篁。”此外,“町”也用于表示土地面积,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疏:“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也。”从吴简看,“町”的面积有很大差别,大的“佃

3、田一町,凡卅三亩”,“佃田一町,凡廿一亩”,小的甚至不足一亩,如简“佃田八町,凡六亩”,简“佃田十五町,凡五亩”。即使有些人租种的土地总面积很大,也仍然非常零碎,如简中的中丘男子郑喜,佃田二顷十八亩,分属于一百个町;简中的刘里丘大女郑满,佃田一顷八十一亩,分属于一百一十四个町,等等。一般而言,平均一町的面积在二到五亩之间。由此推断,“町”在吴简中并不表示土地面积。而且与町相对应,某些简用“佃田若干处,合若干亩”来表示,可知“町”与“处”的意思一致,当表示“一片”或“一块”土地。可以肯定的是,这里的“町”或“处”,并不是

4、出于耕作本身的需要而划分的,否则就难以解释,同样是种植稻谷,为什么有的町面积达十几亩甚至几十亩,而有的町却不足一亩?这种现象的出现,或许与当时土地尚未得到大面积开垦有关。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由于连年战乱,许多农民逃亡,他们原有的耕地变成无主田,归官府所有,并租给当地居民耕种。这些由官府控制的官田与未逃亡的居民的耕地穿插交错,结果,每一户田家所佃种的土地往往比较分散和零碎。其实,在西汉前期的授田制和北魏隋唐的均田制下,由于土地的多次还授而导致每户土地分散零碎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二、租佃者的来源嘉禾四年莂券中的田家身份有男子、

5、大女、州吏、郡吏、县吏、军吏、州卒、郡卒、县卒、复民、士等,五年莂券中则没有复民和士。无论四年还是五年,都没有奴婢等非自由民,因为他们都受主人的驱使,没有权利自己租佃土地;而且我们从有关户口登记的简牍中看到,奴婢是以“户下奴”、“户下婢”的名义登记在主人的家庭人口中:[2]护户下婢伺年八岁尊户下婢小女年十二□户下奴右长六尺户下奴进长五尺鉴于田家莂虽称“田家”,而出现在莂券上的只有一个人的姓名,可以认定所出现姓名当为户主。这里的州吏、郡吏和县吏是否为有专门户籍的“吏家”,尚需进一步论证,但是根据两汉以来地方属吏任用的惯例

6、,可以肯定,他们的户籍均在本地。州卒、郡卒和县卒在《三国志》等传世文献中多称“州兵”、“郡兵”和“县兵”。这些州、郡、县所属的地方兵平时可能并不住在固定的兵营中,如《三国志·吴书·黄盖》:武陵蛮夷反乱,攻守城邑,乃以盖领太守。时郡兵才五百人,自以不敌,因开城门,贼半入,乃击之,斩首数百,余皆奔走,尽归邑落。[3]在正常情况下,郡兵大概不会只有五百人,只是由于情况紧急,无法及时调用而已。这在《三国志·魏书·孙礼传》中可以看得更明白:礼亮直不挠,爽弗便也,以为扬州刺史,加伏波将军,赐爵关内侯。吴大将全琮帅数万众来侵寇,时州

7、兵休使,在者无几。礼躬勒卫兵御之,战于芍陂,自旦及暮,将士死伤过半。礼犯蹈白刃,马被数创,手秉枹鼓,奋不顾身,贼众乃退。[4]突然遇到强敌来犯,刺史几乎无兵可用。并非州中无兵,而是“时州兵休使,在者无几”。此处“休使”的州兵,大概不是在兵营中休假,否则情况不会如此危急。鉴于田家莂中有大量兵卒租佃官田的事实,笔者认为,这些“州兵”很可能是各自回到自己的家中了。因此,我们认为,属于地方的州兵、郡兵和县兵并非始终处于战备状态,而是寓兵于农,即出则为兵,入则为民,农忙务农,农闲讲武。由此推断,他们的户籍,很可能属于普通的民籍,

8、由于史料不足,在此存疑。“士”大概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读书人。至于“复民”,本文同意高敏先生的观点,即“复民”应为被优复之民,与传世文献中所说的“复客”是两码事。[5]综上所述,租佃官田者均为本籍人,其中既有本地农民,也有户籍在当地的州、郡、县官府属吏、军吏及地方兵卒。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的户籍均在当地,而且他们不属于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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