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预算会计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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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预算会计制度(下)中州审计2001.11韩国预算会计制度(下)原著/姜寅沃翻译/曹胜辉译审/文顺Ⅱ收支一、收入和支出机关A、收入和支出机关●征收官:由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委任、负责征收收入事务。●支出员:负责有关支出的事务。●经理官:负责有关合同的事务。●出纳员。负责掌握现金出纳的公务员。出纳员包括收入出纳员、代替收入经费出纳员、收支外现金出纳员等。B.委任收入和支出事务●各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所属公务员为征收官、经理官、契约官的代理和分任公务员。●各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委任公务员时,可以任命公务员负责全部代理

2、或负责部分支出员、出纳员的事务。——代理:主任或分任公务员因故不在时代理全部事务。——分任:主任公务员事务的部分负责一代理分任不被认可。C.会计机关的分工(收入)征收官除了定员过少不得不兼职的官署外,不得兼现金出纳的职务。财务官(经理官)、支出官(员)。现金出纳的职务不得互相兼职(预算会计法第53条,地方财政法第46条、第57条)。这样明文规定会计机关的工作分工,其根本意义在于如三权分立制那样相互牵制,以维持会计秩序。这样的原则不仅是国家、其他公共团体的会计,会社、其他一般法人的会计也选择此原则。二、收入A.收入的意义和依据1.收入的意义。收

3、入是指一切现金收纳和其行为,其内容是指调查税收的原因、债务者及金额,在具体确定有关国家地方自治团体的权利后通知纳税、收回现金的一切行为。收入是支出的财源,即使现金收入有保管费、委托金等收支外现金或像暂时借款一样需要返还的,但不能成为支出财源的就不能叫收入。成为支出财源的现金收入不仅有税收,还有如国(公)有土地销售收入或国(地方)债发行收入等,减少财产或增加债务的也属于收入。2.收入的依据。预算会计法第48条(地方财政法第43条)规定“税收依据法令征收或收纳。”税收权限要求根据法令执行。B.征收及收纳方法1.征收方法——[税收征收官、征收官]依

4、据法律、命令、条理、规则或契约的理由发生征收权限或接受通知时进行调查和作出决定,告知纳税义务者和其他债务者纳税。[预会法第51条,地方财政法第44条(2)项。]——调查决定结束后以文书告知纳税义务者和其他债务者需要纳税的科目、交纳金额、交纳期限和交纳场所。(预会法第51条,预示令第26条)例外认可则以口述或公告的方法告知。2.收纳方法——原则上以现金收纳,根据“有关收入印纸的法律(1979.12.28法律3193号)”和“以证券交纳税的有关法律(1961.12.27法律876号)”特定税收有时以收入印纸、支票或邮政换证书等证券收纳。——[出纳

5、公务员、出纳员]收纳税金时,须尽快交到韩国银行或邮政官署(预会法第52条2项,地财法第45条2项)。C.跨年度收入虽然通知在一定的会计年度内交纳,但是该年度出纳结束期限以前却没有交纳,而在收人年度过后再收纳时,此收入作为交纳日期所属年度的收入,这种收入称跨年度收入,作为会计年度独立原则的例外被认可(预会法第54条,地财法第对条)。D.错误纳金的返还交纳税金有误时,不受预算支出的限制,用该年度的收入返还,(收入)征收官要返还有误税金时,要决定有误纳税科目、收入年度、金额等和有误税金的返还(预会法第55条,预会令第33条、34条,地财法第48条)

6、。三、支出A.支出意义支出是指从预算支出的使用决定出发,为了履行债务负担发行支票或支付命令及现金支付前的一切行为。B.支出原因行为1.支出原因行为的意义。支出原因行为是指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支出原因的契约等其他行为,支出原因种类主要是契约,契约以外还有发放补助金的决定等。2.支出原因行为的准则。支出原因行为是在分配的预算支出经费范围内执行(预会法第58条,地财法第49条2项)。3.支出原因行为的特例。原则上不能跨年度进行支出原因行为。但是对于明示移越费,预算执行上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明确各项的事由和金额,在预算厅长同意的范围内执行跨年度的支出原因

7、行为(预会法第60条,地财法第50条)。对继续费,在总额范围内可以发生跨年度的支出原因行为,但受年支出额的限制。C.支出1.支出机关。支出是由各中央部门负责人任命的支出官、支出员执行,必要时各中央部门负责人委任代理、分任或代理分任[支出官、支出员]顾全法第61条113条,预施令第43条,地财法第113条)。2.支出决定a)支出官受各中央部门负责人的预算分配通知及每月支出限额的指示,接收财务官的有关支出原因行为材料,调查决定国家债务后,以韩国银行作为支付人发行国库支票(预会法第63条)。B)[支出官(支出员)]发行支票(支付命令)以前,对下述事

8、项要彻底调查:——在支出原因行为部门确认记录事项——该年度经费金额的计算妥否——预算分配额和支出限度超额与否——所属年度和支出预算科目是否有误——是否符合支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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