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的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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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难问题的探索与研究  一、引言  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审判和执行是法院的两大主要业务工作。审判的目的在于对争议予以法律认定,定纷止争;执行的目的在于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兑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争议和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执行案件的数量也随之激增。近十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合力形成的执行难逐渐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司法问题和社会问题。执行难反映了国家强制力在司法领域中的运转不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执行难严重困扰了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执行工作举步维艰,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执行难阻碍了广大社会公众

2、切身利益的实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执行难的确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的内涵及形成原因,并积极筹划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以期能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在理顺思路上起到一定作用。不当之处,敬请扶正。  二、执行难内涵的界定9  (一)从职权划分的角度界定执行难。执行一词在用于司法活动的范畴时,指的是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现实化。我国的诉讼类型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此可以将执行相应地划分刑事案件的执行、民事案件的执行和行政案件的执行。在刑事案件的执行中,不论是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3、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生命刑(死刑),还是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因为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绝对掌控,故而不管执行主体是少管所、公安机关、监狱,还是法院,都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绝对数量历来就很少,行政执行案件的数量就更少,形成不了执行难的气候。由于民事执行案件涉及到社会个体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加之因为民事执行案件数量非常庞大,难以执行的情况层出不穷,日积月累,逐渐形成执行难现象,因此,所谓执行难,所指的就是民事案件的执行(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于民事案件的执行归法院管辖,执行难所引

4、发的矛盾也集中到了法院。  (二)执行难的核心。当前,许多人赞同将依法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案件从执行难范围中剥离出去,这其实是脱离社会实际,一厢情愿的想法。执行难虽直接表现为法院的执行工作难,是一个司法问题,但执行工作的目的是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而这些等待实现的权利义务都是关乎社会个体切身利益的,因此,执行难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律的权威不是与生具有的,而是法律所作用的受众所赋予的。同样的道理,法院的权威也不是法院自己认为有就确实有的,是需要社会公众给予的。如果法院通过自身制定的司法统计规则,将大量没有执行的案件以中止、终结、发放债权

5、凭证等“技术性措施”予以“结案”,这无疑是掩耳盗铃,会造成大量的“案结事未了”,会降低法律和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实现,因此,执行工作的核心在于兑现,而执行之难就难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难以兑现。  三、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党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现象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四难”就是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四、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分析9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院的相关司法统计报表虽然可作为重要参考资料,

6、但由于报表制作技术、填报人员功利性等多种原因造成司法统计报表并不能完全真实的反应情况。执行难是多种因素的合力形成的,存在着1+1>2的情况,逐一分析可能不够真实,但从方法论来看,这也许已经是相对较好的办法了。  (一)立法上的原因。我国尚无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的相关规定条文简单、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大量的具体操作办法散见于各种各样的司法解释中,很不稳定且时有矛盾,常常使得一线办案人员无所适从。立法滞后跟执行工作的规范带来了跟大的负面影响。  (二)法院自身原因。执行工作毕竟是法院的主要业务,执行难的形成肯定有法院

7、自身的原因。法院应当多从自身下功夫,努力化解执行难。  1、管理体制不健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统一管理辖区的执行工作,但由于各地法院的人、财、物实际上均由地方管理,高级法院的作用往往仅限于对辖区内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难以真正集中统一管理,整合执行力量。而地方对法院人力和财力的支持是有限的。以执行工作局取代原来的执行庭的初衷是好的,但实践起来,除了在法院门口可以多挂一块牌子,以及所谓的比其他业务庭“高”半格外,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受制于法院整体的人事管理体制,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相对于急剧增长的案件数量而言严重不足,案少人多是全国的

8、普遍现象。相对而言,财力的匮乏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显得更为突出,这些地方执行办案的交通、通讯、办公等物质装备普遍滞后,办案经费无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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